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
来源:林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9
人浏览
2004年,赵某某与张某在外打工自由恋爱,2005年10月登记结婚,生下一女儿,取名赵某。2012年3月,赵某某与张某因生活琐事协议离婚,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农村一栋两层半的房屋赠与给婚生女赵某。准备按约定将该房产过户至赵某名下之时,赵某某突然改变主意,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给女儿的意思表示,并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对此张某表示坚决反对。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能否撤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赵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处理是一种赠与行为,其在房产过户之前随时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行使撤销权,因此,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带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其不同于合同法上一般的赠与行为,本案中赵某某的撤销行为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而应当受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赵某某和张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婚生女,是双方共同为婚生女设定权利的行为,现赵某某单方面要求撤销赠与,应当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张某的同意,因张某不同意撤销赠与,故仍应当依约履行原来的离婚协议,赵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能否撤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赵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处理是一种赠与行为,其在房产过户之前随时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行使撤销权,因此,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带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其不同于合同法上一般的赠与行为,本案中赵某某的撤销行为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而应当受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赵某某和张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婚生女,是双方共同为婚生女设定权利的行为,现赵某某单方面要求撤销赠与,应当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张某的同意,因张某不同意撤销赠与,故仍应当依约履行原来的离婚协议,赵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以上内容由林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林风律师咨询。
林风律师
帮助过 71人好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