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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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

来源:李红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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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并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持有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的明知不以要求明确知道毒品的具体种类与数量为条件。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毒品的监督与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并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非法持有毒品

这里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实际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的行为,包含为吸毒而持有毒品的行为。这里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非法持有的关系

犯罪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必然存在非法持有行为,非法持有毒品是其行为的当然结果或者必经阶段,应当属于吸收犯罪;故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非法持有毒品的,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座谈会纪要或者通知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非法持有毒品具有数量限制,根据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才能够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持有毒品在法律规定数量标准以下,不以本罪论处。比如广西北海市郭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广西公安边防总队北海支队高德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在广西北海市一平房内,有两名可疑男子。民警在郭某身上发现了白色粉末状物体20小袋、块状晶体物6小盒。经称量,郭某非法持有的疑似毒品氯胺酮净重97.61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氯胺酮200克以上的构成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张某和郭某没有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起刑点,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都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监督和管理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涉及的物质对象都为毒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并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自身或者利用他人携带,或者伪装后以合法形式交邮政、交通、快递等部门邮寄、托运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持有。毒品在静止状态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是为了进行运输或是在正处于运输过程中或是为了实施其他毒品犯罪;毒品在运输状态下,如果有证据证实行为人是为了自己吸食或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而使毒品处于运输过程中的,属于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或者帮助他人运输,或者利用不明真相的人运输,或者为事先不知但明知后而决定运输及帮助运输的都构成运输毒品罪。比如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艾某运输毒品罪案,艾某领取他人邮寄的包裹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均可以证实已经知道是毒品,而且通过查询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资料查询清单、银行卡存储凭条,证实其收取了他人的1万元佣金。人民法院认为艾某接受他人指使,明知是他人从异地邮寄过来的毒品而前往物流货运站提取,帮助他人完成运输毒品活动,其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是一致的,故艾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帮助他人领取毒品的行为应构成运输毒品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窝藏毒品罪

虽然这两种行为都是将毒品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但前者一般是对属于自己所有的毒品实际占有、携带、藏有或以其他方式持有行为,后者则表现为对属于他人的毒品实施窝藏的行为。故如果可以查明行为人是为了其他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窝藏毒品罪;如果查明行为人仅是用于自己吸食而偷藏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比如广西胡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犯罪嫌疑人胡某在购买了30克冰毒后藏于家中,后被公安民警侦查发现,并在其家查获冰毒27.2克。胡某拒不交待购买毒品的目的,本案胡某藏于家中的毒品为自己所购买,并不属于他人的毒品,因此胡某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窝藏毒品罪。

四、处罚

(一)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意见,其他毒品数量大是指:(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2)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以上;(3)可卡因50克以上;(4)吗啡100克以上;(5)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2500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5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1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5千片以上);(6)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7)咖啡因200千克以上;(8)罂粟壳200千克以上;(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是指:(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2)大麻油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大麻脂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以上不满150千克;(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50克;(4)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5)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500支以上不满2500支,50mg/支规格的1千支以上不满5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2千片以上不满1万片,50mg/片规格的1千片以上不满5千片);(6)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满500支、片);(7)咖啡因5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8)罂粟壳5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参照有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应当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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