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钊律师

李红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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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词

来源:李红钊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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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委托,指派李红钊律师担任XXX强奸案二审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明显违背法律规定,致使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现发表一下辩护意见。

一、原审法院以该女错喊其男友名字为由,认定其处于晕迷状态不符合事实

本案该女在酒后能认清其他同学并点名让上诉人送她去宾馆休息,说明上诉人能够准确辨认及上诉人其他朋友。在中间没有再饮酒的情况下,该女能够清楚识别上诉人等众人,唯独在案发时对上诉人却不能准确辨认,冲着上诉人喊自己对象的名字,不符合一般常识。同时本案能够证明该女头脑清楚的证人陈述很多,与其所为“晕迷”的头脑不清楚状态之间存在本质上的矛盾。

1、在原审法院的判决中,能够证明该女头脑清醒的证据并没有被有效排除,也没有解释其相互矛盾的理由。本案证据同时指向了该女头脑清醒和头脑不清醒两个截然相反的待证事实,原审法院在没有合理排除其中一个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却片面认定了另一个待证事实的存在,应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违反了最高院诉讼法解释第104条关于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的规定。

2、两人在发生关系时,该女对着上诉人呐呐自语自己所谓对象的名字,并不能必然证明其已经处于晕迷状态。喊错人可以有多种合理理由,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同样没有排除辩护人在一审时提出的,该女存在故意喊错上诉人名字及敲诈勒索嫌疑(在得知上诉人拿不出所谓几十万赔偿费时,对上诉人进行殴打)等合理解释。在具有多种合理解释的证据,没有有效排除其他合理解释而片面认定其中一种解释,同样违背了最高院诉讼法解释第104条的规定,不能做到证据确凿。

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已经意识到该女处于晕迷状态,却没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1、本案确实只有上诉人在庭前已经意识到该女“晕迷”的供述,但在在庭审中上诉人已经翻供自己没有意识到该女“晕迷”。原审判决中并没有能够证明上诉人已经意识到该女“晕迷”的其他证据。根据最高院最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83条规定,上诉人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在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庭前供述。

2、上诉人在庭审中举报原侦办人员在对其进行询问后,并没有要求上诉人对供述进行核实而要求其签字,原审法院在没有核实该举报真伪的情况下仍然认定询问笔录的证据力及证明力,明显违背了法律关于有关询问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上级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上诉人做出改判,以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红钊律师

201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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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红钊
  • 执业律所: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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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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