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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缓刑判决书 张举会律师2020年办理典型案件

来源:张举会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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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缓刑判决书

张举会律师2020年办理典型案件



缓刑介绍

      缓刑是刑法中的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它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重要表现。缓刑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在判决的执行过程中,犯罪分子可以不被羁押,不脱离家庭、社会、可以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使其既感到了法律的威严,也避免了因刑罚的羁押要求而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的其他不利影响。所以,缓刑判决书也是辩护律师和当事人梦寐以求的结果之一。

      2020年度,张举会律师把积极实施有效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刑事辩护的重要原则。以下为2020年度张举会律师办理的5件人民法院判决缓刑的典型案件。


01 张某境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张某个人因在东南亚某国实施外汇兑换业务的过程中,其银行账户明细涉及了国内网络诈骗资金的部分转账数额,被司法机关指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举会律师认为,由于东南亚国家对于外汇兑换较为宽松自由,允许个人可以实施外汇兑换业务,所以被告人张某每月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数额特别巨大(千万元),属于正常情况。在正常外汇兑换情况下,张某不可能对每一兑换笔业务进行资金的详细审查,就像银行工作人员对于盗抢分子到银行存款时,对于这种资金不能识别一样,不能认定张某明知该资金属于“犯罪所得”,故不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过侦查、起诉、一审近三年的诉讼过程,2020年11月27日,一审法院从轻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02 孙某开设赌场罪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孙某莱因其游戏厅违规经营被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在法庭辩论中,张举会律师提出,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仅仅为一次赌博行为,而开设赌场罪要求属于一定时期之内的不间断的赌博行为才能构成,一次性赌博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就像高速公路中的区间测速和瞬时测速的区别一样,赌博行为属于瞬时超速,开设赌场罪属于区间超速。2020年5月17日,法院以开设赌场罪从轻判处孙某莱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03 张某故意伤害罪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因与被害人在批发市场内停车场停车过程中发生剐蹭而引发争执,张某使用右手击打被害人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上额骨额突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张某亲属经朋友介绍委托了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张举会律师、曹一律师为其辩护人。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张举会律师当即决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2020年9月29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因无逮捕必要,随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当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张某取保候审。张某认罪认罚。2020年12月4日,一审人民法院当庭以故意伤害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三个月。


04 卢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12月,被告人卢某因办理贷款事宜,将自己办理的2套营业执照(含对公章、财务章、私章)交给陈某办理贷款,约定贷款100万元不用偿还,贷款成功后给陈某抽取20万元佣金。陈某拿到营业执照后,将营业执照卖给了“范哥”。2020年2月初,被害人王某峰、尚某、尚某歌等人在手机上通过链接下载“抢抢乐”软件刷单赚钱被骗,被骗部分资金经过其他账号转入卢某所有的上述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卢某接到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卢某其名下对公账户被人民银行反洗钱系统监测到,账户余额357174.07元,需要卢某到银行处理。2020年3月31日,卢某拿着补办的营业执照手续,将自己银行对公账户内的上述资金全部取出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生活花费。经战友介绍,卢某亲属委托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张举会律师、曹一律师为其辩护人。

2020年12月25日,一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在法庭辩论中,张举会律师提出,由于涉案银行具有独有的专业反洗钱检测系统和专业的反洗钱工作人员,在案发过程中对于涉案违法资金不仅没有采取任何冻结查封扣押的措施,反而专门通知被告人销户取现,因此,对于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的要求,不能超过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认知能力的要求。故被告人对于涉案资金是否属于“犯罪所得”认识不清。且被告人全额退赃,平时表现良好,能够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2020年12月30日,一审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轻判决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05 蒋某盗掘古墓罪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2、3月间,被告人李某、蒋某琪伙同王某涛、刘某等人在本市某乡村农地里盗掘一座古墓。作案后,王某涛将赃物变卖,将赃款分给蒋某琪、李某各1000元。201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良、党某利等人伙同蒋某民在本市某乡村农地里盗掘一座古墓时,被告人刘某善、蒋某琪、李某、刘某闻讯赶来也要参与,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经过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实施盗墓行为,后挖得陶俑一堆。作案后,蒋某民将赃物变卖,将赃款分给被告人刘某良800元,被告人刘谋善、党某利各分得赃款700元,被告人李某、蒋某琪各分得赃款1000元。

在两次庭审的法庭辩论中,张举会律师均提出,被告人蒋某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为侦查机关破案提供线索,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且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

2020年12月9日,一审人民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蒋某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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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举会
  • 执业律所: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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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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