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张峰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公司企业,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认定或否认具有公司股东资格,需综合各种因素综合判断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2
人浏览

认定或否认具有公司股东资格,需综合各种因素综合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的是小股东被大股东排挤,否认小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也有的是被人盗用身份,莫名其妙的就成了公司股东,从而给自己带来困扰。那么,在遇到这种情况寻求司法救济时,人民法院是如何掌握的呢?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结合如下因素综合判定。一是看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二是看是否在对外进行公示,即是否进行了工商登记,有没有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被登记为股东;三是是否履行了股东应当履行的义务;四是是否行使过股东权利。当然,该四个标准根据个案不同在具体个案中也会有所侧重。一般来说,利用该四个标准可以很好的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做出判断,但仍需注意以下细节。

        一、在不存在股权变更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记载情况是股东资格确认的最主要依据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基础性文件。签署公司章 程,是行为人设立公司并加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是公司及其他股东同意其加入公司,承认其股东资格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对于股东资格和股权确认具有决定性的效力。对于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其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所享有股东资格。

        二、在工商登记的档案材料中登记为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也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

        确认股东资格,还应结合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的工商登记材料对当事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予以判断。公司事项一经登记,即推定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果,善意第三人根据登记事项所为的行为应当有效,即使登记存在瑕疵或错误。公司登记正是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对登记外观的信赖利益,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因此,工商登记的档案材料中登记为股东,也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

        三、工商登记中股东签字非本人所签,亦不能完全否认股东资格

        如果是被人冒用或盗用身份证件办理工商登记,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股东,且工商登记中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应当确认其非公司股东。但如果该股东在知道身份被冒用或盗用后不作反对表示,或虽做了表示,但仍 以股东身份从事一些行为,行使股东权利,或同意他人以其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则其关于确认自己并非公司股东的请求一般不会被支持。


以上内容由张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峰律师咨询。
张峰律师
张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384人好评: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417号鼎明大厦13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峰
  • 执业律所: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58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417号鼎明大厦1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