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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擅自堕胎,男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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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擅自堕胎,男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案情简介】今年3月,孕妇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王某未征得丈夫张某同意,即到医院采取了堕胎手术。张某得知情况后,向法院提起反诉,称原告王某擅自堕胎,给其造成了精神痛苦,要求责令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请问,张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吗?

    【律师解答】律师认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在本案中,王某擅自堕胎的行为是否有过错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赔偿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据此,张峰律师认为,王某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不需要征得男方的同意。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本案中,张某以王某未征得自己同意而擅自堕胎,造成其精神损害的反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其不能要求王某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张某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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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峰
  • 执业律所: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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