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车在正常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无证驾车在正常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周女士向律师咨询,在今年上半年一天,周女士驾车去邻县运输货物,当行至一十字路口(该路口没有红绿灯也无警察指挥)时,周由南向北正常行驶,恰与由东向西直行的李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两人均受轻伤。交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后,以周女士无证驾驶为由,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周女士认为,其正常行驶,为什么还要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解答:周女士要对事故负责任,交警大队的认定是正确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据此,周女士没有取得驾驶证,根本不允许开车上路,也就无所谓正常行驶。并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根据该条第(二)项规定,李某的来车方向位于周女士的右方,在这种情况下,周女士也应避让李某的车,让其先行。因此,交警大队判定周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周女士因为无证驾驶,还会受到交管部门的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