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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受伤肇事方为什么不承担全部的损失?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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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受伤肇事方为什么不承担全部的损失?


    案例:小王骑自行车上下班,一日早上起晚了,匆忙洗漱后骑上自行车便向单位冲去,由于是上班高峰期,自行车道上骑车的人特别多,在快到一个十字路口时,正遇红灯,小王为上班不迟到,于是加快速度,打算从马路横穿过去,然后逆行闯红灯过十字路口,在逆行至十字路口时,突然一辆捷达轿车迎面驶来,小王想加足马力从它前面抢过去,结果事与愿违,小王躲闪不及被车撞倒,被周围好心人送往医疗,住院十几天。公安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捷达车属于正常行驶,事故是因小王乱穿马路造成的,因此小王负全部责任。事后小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捷达车司机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以及自行车损坏等全部损失,但最终法院判决,捷达车仅赔偿小王医疗费和误工费,驳回了小王其他请求,小王不解,向律师咨询为何不能赔偿他全部损失。

    律师解答: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张峰解答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要弄清为何没有得到全部赔偿,首先应弄清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在这起事故中,捷达轿车是正常行驶,没有违法交通安全法,这如果要按旧的交通法规车主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属于“撞了白撞。”但是这种情况在2004年我国出台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了改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据此可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者实行了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机动车驾驶者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者都应承担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事故是非机动车或行人的过错时,才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是我国基于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作的变动。考虑到机动车属于高速、高危险的交通工具,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必须履行高度的注意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安全通行的义务,而双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或是非机动车相对于机动车一方来说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立法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既符合我国立法保护弱者的要求,也符合我国法律的公平原则。所以,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判决无过错的捷达车承担一定的责任也是正确的。

    本案中小王骑自行车先是抢占机动车道行驶,后又闯红灯过马路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主观方面存在明显过错,对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由于小王过于自信不顾安全硬闯红灯,才致使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小王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应减轻捷达车主的责任。所以,法院判决捷达车主不赔偿小王全部损失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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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峰
  • 执业律所: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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