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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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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

 

 

 

    我国土地征收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建设单位申请、拟定补偿方案、政府核准方案、拨付发证。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和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以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如果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当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协商;直辖市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但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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