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和补偿费等费用,并且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征收耕地和征收其他土地的范围和标准有所不同。耕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标准由《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加以规定,而其他土地的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相关费用标准加以确定。
因此在我国主要针对被征地者的直接物质补偿包括: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和补偿,其实质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价值表现,也是对农村集体在土地上长期投入的补偿。按照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由被征服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
2、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活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廷民的生活困难,而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助费用。主要保障的对象是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因此,它主要用于每一个失地的农民身上。
3、地上附着费及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是指依附于土地的各种设施,青苗是指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他们因为土地的征收而失去了独立存在的可能,所以对此损失应该列为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土地时,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小麦、玉米、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属于直接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拥有所有权的农户。
4、社会保障费。《物权法》关于社会保障费用属于法定征地补偿范围的新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该涵盖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等多个方面。
5、其他费用。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包括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