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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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
作者:朱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1 浏览量:0
委托代理合同
民【 】第 号
诉讼(仲裁)代理合同
民【 】第 号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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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因与 案件纠纷事宜,现委托乙方广东楚圳律师事务所代理。经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代理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事务所 律师担任该案件的代理人。乙方可以根据人力资源及案情的需要,变更代理人。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的委托权限为准。
二、乙方指派的律师应当认真负责,依法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代理职责。
三、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乙方终止合同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依此规定终止合同或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乙方依约收到的费用不予退还。如在终止合同后,甲方依此合同存在应付而未付清之律师费、办案费和乙方为履行本代理合同而存在预期律师费收益,甲方仍应向乙方予以支付。
四、本合同签订后,因委托事项提前终结(如甲方自行和解、达成调解、权利实现、或放弃权利等)或甲方另行委托代理人处理完结本合同所约定的委托事项,造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乙方收取的律师费和办案费全部不予退还;甲方仍应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乙方无故单方终止本合同的,退还所收取的律师费用。
五、在本合同期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双方联系中断,而使本合同无法继续
履行的,则按甲方单方无故终止合同的情形处理。
六、甲方委托的本案诉讼标的额为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收费规则程序》、《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关于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代理过程中涉及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查档费、调查费、翻译费等(以上简称官费),异地办案差旅费、异地通信费、专家论证费以及其他经甲方同意支付或承担的费用(以上简称为办案费)由甲方支付。
甲乙双方可约定办案所产生的差旅费是否包含在律师费中。如排除在律师费之外,可另行予以说明。异地办案律师费一般采取包干或者实报实销的方式。
þ1、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额包干”办案费人民币 / 元(¥ / )及律师费人民币 (¥ 元 )。
¨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以现金方式支付“预付代支”律师费人民币 /
元(¥ / )。
¨3、风险收费:甲方除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基础律师费人民币 / 元
(¥ / )以外,其余律师费按甲方实际到账的实际数额的百分之 /
(__/__﹪)计付。
代理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起诉前直接追索、和解、诉讼中的法庭调解、自动履行及双方自行和解并撤诉、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等,甲方均应当在每一次领取款项时优先按约定比例支付相应的律师费。
¨4、计时收费:甲方在选择本项收费方式时,已清楚《广东省律师计时收费规则》,本案承办律师的计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 / 元(¥ / 元/H),甲方根据乙方承办律师的费用概算预付律师费。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
户名:律师事务所
账号:9440320***39174
律师接按计时收费方式办理后,必须在办理案件或业务的当天填写《日工作记录单》,办理结案时填写《律师工作时间清单》,结算时,乙方出具《律师服务费清单》,由双方审核结清,多退少补,并由乙方出具正式发票。
七、乙方不持有或保管甲方有关本案的任何证据和相关资料的原件,证据和相关资料的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乙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确需持有甲方证据和相关资料原件的,甲方应取得乙方的收件凭据,收件凭据上应确切注明乙方所收到甲方提供证据和相关资料原件的名称、件数和页数,并由乙方承办律师签名,
八、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义务应按合同中载明各方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为依据履行;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需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对方。
九、甲乙双方,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十、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 本案执行终结时 止。
十一、特别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经双方协商仍无法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 1、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会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
R 2、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十二、其他条款约定如下: / / /
/ / / /
/ / / /
/ / / /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或 律 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