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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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禁止进口的食品充当符合食品

来源:王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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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禁止进口的食品充当符合食品应进行销售应当视为明知和欺诈

正文


案例要旨

  经营者未检查自己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禁止进口的食品充当符合食品应进行销售,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经营者明知和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


   

文某某诉某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线上活动已经融入到大家的生活日常,特别是各种电商、微商,强烈的刺激大家的购物神经,网上消费额不断刷新大家眼球,同时也带来了各种侵权纠纷。很多消费者在遇见不良商家时,由于地域等问题,无计可施,往往自认倒霉,而常宁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淘宝卖家侵权纠纷案,成功帮助本地买家维权。

    原告文某某于2016年9月9日在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所开的淘宝企业店(店名:吃货女神)购买“黑金传奇红枣桂圆薑母黑糖”共16包,标价60元一包,实付价格57元一包,共计912元。订单号:2267008491264273,百世汇通快递单号:70859301010631,原告文某某于9月13日收到货后开始食用,晚上8点左右原告出现腹痛头晕等过敏症状,后立即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确定因原告特殊体质自幼对食物生姜过敏,然而该产品中含有生姜,却没有中文标签,商品的标签是消费者得知商品信息的主要来源,因该商品标签无中文直接导致原告文某某无法获知该产品的配料和主要成份,因而误食造成身体损害,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原告特向常宁市人民院起诉被告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20元。法院根据原告文某某提供被告的注册地以及“淘宝旺旺号”与被告进行了联系,并且向其邮寄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文书。被告在收到本院发出的邮件后,主动与原告文某某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主动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文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撤回了对被告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合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之规定,标签标志和说明书也是食品安全标准的一部分,故被告销售的商品不但来源不明且标签无中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经营者有义务检查自己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被告未尽到法律规定应该尽到的义务,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禁止进口的食品充当符合食品应进行销售应当视为明知和欺诈,故原告文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目前网购市场管理存在空白,网络经营者素质良莠不齐,不少购物平台注册的经营者在出现质量问题后态度恶劣,而平台约束无力,导致消费者误认为维权无门,不了了之。殊不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在网络上购买食品、药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时,你在家门口就可以维权;再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第55条第2款、《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作为消费者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应当坚决持零容忍态度,勇做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清道夫,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家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我们共同努力,还市场一份清明。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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