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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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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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中要害,打赢民告官案子

来源:华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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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中要害,打赢民告官案子

——成功取得环评行政许可

[案情摘要]

宁波市YZNW铝制品厂,是一家从事铝氧化加工生产的企业,已经生产了10多年,一直来挂靠在另外一家企业名下。被挂靠企业不生产。YZNW铝制品厂接受区环保行政局的日常管理,比如为了生产,按照环保局的要求,对污水排放进行改造;接受环保局的行政处罚等。为了尽早取得独立的生产许可,YZNW铝制品厂曾于2007年向区环保局提出申请铝氧化行政许可,答复是现在不批。2010年8月份,宁波某区开始对**镇**村办理现有铝氧化企业的现状环评手续。YZNW铝制品厂抓住这个机会,与其他6家企业一起,向区环保局指定的某环评机构提交了申请材料。但是行政机关以指标有限为由,唯独不给其做环评报告(注:该环评机构,名义上是社会中介机构,实质是环保局的下属单位,由行政机关同意后才对企业进行环评)。YZNW铝制品厂的老板,到处找关系托人帮忙,但始终没有进展。万般无奈之下,YZNW铝制品厂老板只好来找律师,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帮其取得铝氧化的行政许可。

在充分了解了情况后,律师初步认为同等条件下,YZNW铝制品厂应当与其他企业一样取得区环保的行政许可,并接受了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先与审批机关沟通,听听他们的理由;再提起行政许可申请,如果不行的话,再提起行政复议,直至行政诉讼。当事人同意了代理律师的方案。

首先代理律师与当事人一起到宁波某区环保局找领导,提出要求并了解不能审批的原因。该局主要领导的解释是指标有限,最多只能是挂靠在原来的企业名下,作为一个生产车间。但当事人当即表示不能接受。沟通没有结果后,当事人到宁波某区环保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但窗口工作人员只告知不能办理。申请人问什么原因,工作人员不予理睬。代理律师遂于2011年11月7日用邮政挂号的形式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寄到区环保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但一直没有等到书面答复,也没有告知不能审批的依据和理由。《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至此,宁波某区环保局已经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程序规定。

在上述情况下,代理律师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宁波市某区人民政府受理了该申请。此时,某区环保局才开始重视起来,由行政许可科室的负责人主动与代理律师联系,但还是强调不批的理由,希望我们撤回申请。代理律师及时告知当事人的苦衷,并不是要行政机关难看,而是为了与其他企业一样拿到一个行政许可,否则10多年的企业无法生存。同时也转达了当事人坚持要求审批和将官司进行到底的决心。在与宁波某区法制办联系时,代理律师强调,环保局在处理行政许可时,存在实体不公,程序违法的现象。特别是,该环保局对申请人的两次申请都没有书面答复,明显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程序规定。宁波某区法制办也基本认可环保局的这一不作为行为,从严格上来说,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且在与环保局的沟通中表达了这个意见。

最终,宁波某区环保局作出了行政许可,某铝制品厂在复议期限内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感言]

依法治国已经入宪,依法行政也提出了十几年,但是现实中的行政机关的作为难尽人意,行政许可的随意性比比皆是。一方面,受官不与民斗的传统影响,一般公民、企业在碰到类似问题时,第一反映是找关系托人帮忙,以求解决问题。只有到走投无路时,才想到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做鱼死网破的最后挣扎。律师认为,作为行政相人对来说,应该提高法律维权意识,大胆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国家虽然制定了诸如行政许可法,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具体落实又是一回事。结合本案,环评行政许可指标如何产生的?指标分配又是根据什么落实的?这些都不透明。特别是程序的随意性,那是行政机关的致命伤。行政机关不提升自已的行政管理水平,将自己置于尴尬的地位。

[律师建议]

通过本案的圆满解决,华金涛律师有以下几点建议:

1、行政机关并不是都对的,民告官也并非是解决问题的最后选择。对行政机关一味地忍让,往往会助长其不依法办事的“惰性”。当然,作为弱者的“草民”应有审时度势的智慧。毕竟,解决问题是最终目的。

2、注重设计解决问题的策略。在本案中,代理律师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一步一步的展开,并找出对方的违法之处,击中对方要害,迫使对方妥协。

3、善于沟通,并争取有关多方的理解支持。在本案中,代理律师不仅积极与法制办沟通,指出环保局违法之处,而且还与环保局保持联系,传达当事人的苦衷和决心,促使问题圆满解决。

 

 

 

 

附: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宁波YZNW铝制品厂,住所地:**区**镇**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局长。

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行政许可。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长期从事铝氧化生产,并与同村其他企业一样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理应与其他企业一样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行政许可。

1、申请人按照区环保部门的要求,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两次投资共计60多万元与同村其他企业共同建造排污管道及废水处理池。

2、申请人每年按时缴纳排污费。

3、申请人于2009年和2010年两次接受区环保局的处罚,并自觉缴纳罚款。

4、目前**镇**村其他6家铝氧化企业与申请人一样,都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并被责令停止生产(甬环罚字[2010]第*****号)。

二、申请人多次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区环保局均没有书面答复,也不告知不能申请的依据和理由,行政许可程序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正当利益。

1、2010年8月份,区环保局开始重新办理现状环评,申请人与同村其他6家同类企业将材料报送宁波**环评机构做环评。但唯独只有申请人不能办理环评。

2、申请人曾经于2007年向区环保局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申办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手续时被告知暂不办理。此后,申请人一直无从得知该项行政许可的政府信息。

3、2011年11月5日上午,申请人的负责人到**区环保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但窗口工作人员只告知不能办理。申请人问什么原因,工作人员不予理睬。

4、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11年度11月7日用邮政挂号的形式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寄到区环保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但一直没有等到书面答复,也没有告知不能审批的依据和理由。

综上,申请人从事氧化行业生产十几年,是全村从事该行业最早的企业之一,长期接受行政监管,并得到区环保局的认可。但这次区环保局在对**区**镇**村的现状环评审批中,同样条件不同等对待,显然缺失公平、公正,超过了行政许可自由裁量的边界,既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也违反了合理行政的原则,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正当利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对区环保局这一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此致

**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宁波YXNW铝制品厂

                                  2011年12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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