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超律师

高超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诉讼离婚的诉讼地点如何选择

来源:高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5
人浏览

 诉讼离婚的诉讼地点如何选择

很多咨询的朋友打电话询问关于离婚的问题,这里就诉讼离婚之诉讼地点之选择做一个全面的整体的说明。

(一)一般离婚诉讼 
     1
、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婚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诉讼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高超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以上内容由高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高超律师咨询。
高超律师
高超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2644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超
  • 执业律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50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