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兰运律师

郑兰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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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谢xx故意伤害罪一案的法律意见

来源:郑兰运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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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谢xx故意伤害罪一案的法律意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刘xx的家属刘xx、刘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的被害人的家属的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听取了被害人的家属的陈述,详细阅读了起诉书及相关案卷材料,现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贵院考虑。

一、两被告人在被抓捕后至今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大,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两被告人应从重处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近百名旁听群众的注视下,两被告人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藐视法庭、公诉人和旁听群众,蔑视被害人的生命,顽固不化,极尽狡辩之能事,拒不承认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打击——这一铁一般的事实,拒不认罪,两被告人犯罪后至今没有任何的悔罪表现,两被告人及其家属也没有任何诚意对被害人的家属作出任何的经济赔偿,故,两被告人没有任何从轻处罚的情节,代理人强烈请求法庭对两被告人从重处罚,以告慰被害人的在天之灵,安抚被害人家属仍在滴血、受伤的心。

二、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在双方协商交通事故赔偿时,被害人讲粗口辱骂被告人的父亲,才引发双方的争执,在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代理人认为: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完全是毫无事实根据的狡辩,理由如下:

1、“在双方协商交通事故赔偿时,被害人讲粗口辱骂被告人的父亲,才引发双方的争执。”只是两被告人的自行辩解,该辩解并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法律的规定,该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2、“在双方协商交通事故赔偿时,被害人讲粗口辱骂被告人的父亲,才引发双方的争执。”的辩解完全是两被告人在案发后,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商量谋划统一口径后串供的结果,两被告人杀害被害人至被抓捕期间相隔有四、五个小时的时间,两被告人有足够的时间商议、策划如何逃避法律的制裁。两被告人在法庭调查中的辩解应是其商量谋划统一口径后串供的结果。

3、两被告人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中,还是在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过程中,还是在本案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对本案确凿的事实百般隐瞒、抵赖,试问还有什么理由相信两被告人的无理的辩解?

4、本案中,两被告蓄意挑起事端、谋杀被害人,从而引起本案的发生,过错完全在两被告人而非被害人。

首先,两被告人伪造南海xx印刷厂所出具的有关谢xx的收入证明证实“谢xx月薪1800元”,是谢xx及两被告人为了敲诈被害人的妻子所作的虚假证据(这从被告人谢xx200932日的《讯问笔录》第二页的中陈述的家庭成员情况中可得知:两被告人的父亲谢xx在家务农),并利用上述虚假证明对被害人的妻子实施敲诈。在此过程中,两被告人不但是有过错的,而且是主观恶意极其恶毒。

其次,被害人应约商谈处理交通事实时,是携带赔偿款现金去的,被害人是有诚意的,被害人是无过错的。

三、本案被害人多年前的脑手术与本案的死亡结果是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被害人的死亡完全是本案两告人对被害人恶意暴力打击头部所致。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委托的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关于被害人刘xx死因的重新鉴定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1、案发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作出佛公南刑鉴通字[2009]20074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得知:被害人刘xx系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但是,因两被告人对此不服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申请重新鉴定,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同意作重新鉴定,并聘请中山医科大学作重新鉴定后,并于200943日向被害人家属送达鉴定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作出佛公南刑鉴通字[2009]20088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得知:刘xx符合在患有右侧丘脑底部血管畸形的病变基础上,因头部遭受较大的钝性暴力作用致畸形血管破裂,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诉讼代理人认为关于被害人刘xx死因的重新鉴定结论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被害人刘xx曾经做过脑部手术,但是已经经过治疗痊愈十六年之久,且从来都没有复发。被害人根本就不存在重新鉴定报告所称“患有右侧丘脑底部血管畸形的病变”。另外,在鉴定报告也不应当把“患有右侧丘脑底部血管畸形的病变”写在结论部分。

其次,“被害人刘xx右颞部脑颞部组织挫伤”没有写进鉴定结论,致使被害人的死因不明确。

再次,在鉴定报告的结论中,称“因头部遭受较大的钝性暴力作用致畸形血管破裂”。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害人刘xx的头部无“畸形血管”的存在;即使有“畸形血管”的存在,那么,“其他血管”是否有破裂?是否因为“其他血管”破裂造成被害人死亡?在鉴定结论中并没有作出任何鉴定结论。

最后,被害人刘xx是受到两被告人的暴力殴打致死。两被告人是对被害人早已怀恨在心,因而打电话给被害人刘xx并约其至案发地加以杀害。两被告人是有预谋,有计划地对被害人进行报复杀害行为,殴打被害人的部位都是要害部位,而且力度又是巨大。绝对不可能如重新鉴定报告所称“较大的钝性暴力作用”,应是巨大的暴力作用。

2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委托的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关于被害人刘xx死因的重新鉴定违反法定程序,是不合法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1)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委托的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关于被害人刘xx死因的重新鉴定是在被害人家属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公安机关没有依法通知被害人的家属到场。公安机关在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家属到场的情况下就对被害人解剖尸体,进行死因的鉴定,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 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对于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刘xx死因的重新鉴定时没有依法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在场进行见证的情况下就对被害人刘xx进行尸体解剖,作出了鉴定结论。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因此,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刘xx死因的重新鉴定时违反了法定程序。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

3)据被害人的家属称: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刘xx死因的重新鉴定后,被害人的近亲属因对重新鉴定结论不服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请对被害人刘xx死因鉴定事项重新鉴定。并委托XX派出所聘请最高人民法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法医、专家对被害人刘xx的死因在被害人的近亲属到场见证的情况下进行重新鉴定。可是xx派出所却以最高人民法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不接受委托为由拒绝接受被害人近亲属的进行重新鉴定申请。

综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委托的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关于被害人刘xx死因的重新鉴定违反法定程序,是不合法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应当以佛公(南)鉴(法)字第[2009]497号《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佛公(南)鉴(法)字第[2009]497号《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本案被害人多年前的脑手术与本案的死亡结果是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被害人的死亡完全是本案两告人对被害人恶意暴力打击头部所致。

四、被告人谢xx、谢xx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被告人谢xx、谢xx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两被告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犯罪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案中,两被告人都已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且精神状态正常,对于自己的行为有意识、有控制能力。因此,两被告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犯罪主体要件。

其次,两被告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谢xx已经是将近60周岁,而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佛山市南海xx印刷有限公司(下简称南海xx印刷厂)却是其家人所开办。因此,南海xx印刷厂所出具的有关谢xx的收入证明证实“谢xx月薪1800元”是不真实的,是谢xx及两被告人为了敲诈被害人的妻子所作的虚假证据(这从被告人谢xx200932日的《讯问笔录》第二页的中陈述的家庭成员情况中可得知:两被告人的父亲谢xx在家务农),并利用上述虚假证明对被害人的妻子实施敲诈。两被告人在实施敲诈不成后,加上因为被害人的妻子与两被告人的父亲谢xx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被害人与妻子因无法得知谢xx的住院信息因而无法去看望谢xx,两被告人因而早已对被害人夫妇怀恨在心。因此,两被告人就设好计谋,把被害人刘xx约至佛山市南海区xx西餐厅后,猛力击打被害人刘xx头部将其杀害。两被告人因交通事故这一小事而想敲诈被害人的妻子,并对被害人夫妇怀恨在心,设好计谋加以报复,最终凶狠地把被害人杀害。两被告人杀害被害人的手段残忍,当两被告人将被害人殴打至倒在座位上已经不会动弹时,两被告人仍然没有丝毫的悔意,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可见,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大,杀人的手法也极凶残,故意打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综上,两被告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另外,两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仍然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犯罪的事实,两被告人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互相两被告人相互推委,被告人谢xx说自己只是打了被害人右边脸部一巴掌。而被告人谢xx供述自己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是谢xx一人殴打被害人。而证人李xx却证实:看见两名男子(两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由此可见,两被告人被抓捕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两被告人在犯罪被捕后也没有任何的悔罪表现。

再次,两被告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犯罪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在本案中,两被告人凶残地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因此,两被告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犯罪客体要件。

最后,两被告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两被告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非法实施了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且两犯罪嫌疑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两被告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两被告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谢xx、谢xx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在本案中,两被告人设好计谋,把被害人刘xx约至佛山市南海区xx西餐厅后,猛力击打被害人刘xx头部将其杀害。两被告人目无法纪,故意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五、被害人刘xx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上有一对年老的父母亲需要赡养,下有小孩要抚养,其妻子的收入根本就不能负起一家人生活的重担。被害人被两犯罪嫌疑杀害后其的家庭就会陷入巨大的困境。被害人的父母刘xx、赖xx与被害人刘xx之间的父母、子女感情十分亲密,被害人刘xx是子女中最乖巧、最孝顺的一个,在刘xx死后,原告人刘xx、赖xx因思念儿子而终日以泪洗面,彻夜不眠,病卧在床,精神上受到了巨大伤害。潘xx与被害人刘xx夫妻感情十分笃厚,刘xx的死亡,给潘xx造成莫大的悲伤,在刘xx死后,潘xx因思念丈夫刘xx而彻夜不眠,在心灵上、精神上遭受到严重的创伤。刘xx是一个正处于需要父爱陪伴成长的年纪,而现在却因为两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其父亲的死亡,丧失父爱,精神上受到巨大伤害,终日因思念父亲刘xx而精神恍惚、以泪洗面。

综上,被害人的家属在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都受到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完全是由两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应当对两被告人加以重罚,以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同时,也给被害人的家属在精神上得到一定的抚慰。

综上所述,被告人谢xx、谢xx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两被告人在被抓捕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仍顽固不化,极尽狡辩之能事,拒不承认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打击的行为,拒不认罪,两被告人犯罪后至今没有任何的悔罪表现,两被告人及其家属也没有任何诚意对被害人的家属作出任何的经济赔偿。故,两被告人没有任何从轻处罚的情节,代理人再次强烈请求法庭对两被告人从重处罚,支持原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以告慰被害人的在天之灵,安抚被害人家属仍在滴血、受伤的心,为社会伸张正义,彰显法律的尊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兰运

00九年 九 月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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