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张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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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又酒驾 他摊上事了(附:醉驾是否不再一律入刑)

来源:张尽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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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律在线网

 

距离上一次酒驾被查获还不到两个月时间,苏州男子赵某就再度因为酒驾被“抓了个现行”。只不过这一次,他算是“摊上事”了。

 

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因危险驾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最终判处被告拘役3个月20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两度不省人事撞枪口

 

201611月的一天晚上,赵某与朋友相约聚餐。不知为何,酒量一向不错的他这一天竟然一杯白酒都不敢喝。据他事后在法庭上回忆,“席间匆匆喝了23杯葡萄酒就退席了。”之后,赵某怀着侥幸心理,心想自己酒量向来很好,而且今天只喝了一点点不会有事的,于是没有叫代驾,自己驾驶汽车准备从饭店开到家里。出乎他意料的是,没开多久路“就完全醉了,不知道怎么开的,也不记得是什么路了,我在车上睡着了。”赵某事后回忆起来感到懊悔不已。

 

这一睡,招来了警察。他却依然在车里不省人事。当民警对他的驾驶证进行核查时,竟然发现了新问题。原来,他的驾驶证因为醉驾被吊销了,那是发生于当年9月份的事。

 

20169月末的一天晚上,赵某与朋友相约在一家饭店吃饭。席间觥筹交错,他全然忘了自己是开着车来的,豪爽地痛饮了近1斤白酒和3瓶啤酒。待酒散人去后,赵某浑浑噩噩地找到自己的汽车,坐进了驾驶位。醉醺醺的他晕头转向地绕来绕去找不到回家的路,最终在一条路边停车睡着了。路过的行人发现车子冒烟于是报了警。警察来到的时候赵某还在睡梦中。至于自己是怎么样把车开到路边又睡着的,他是全然不知。

 

当时赵某被警方带回后,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达到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而时隔40余天,再度于11月份被捉时,赵某酒精呼吸测试显示读数是102mg/100ml

 

法院酌情从重处罚

 

刚刚过去不到两个月时间,而且还在取保候审期间,赵某就再次喝酒开车,两次都是因为在路边喝醉不省人事而睡着被抓获,这让民警们也觉得不可思议。

 

当在法庭上被问到“为何在醉酒驾驶之后取保候审期间依然酒驾?”时,赵某回答:“当时喝了酒,叫不到车,一时糊涂就又开了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因危险驾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危险驾驶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相关链接】

 

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真相在这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了指导意见。其中受到关注的是,这份量刑意见对什么样的醉驾属于“轻微”程度,提出了这样的表述: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消息一出,不少媒体就将其贯以“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的标题,进行传播。一时激起千层浪,引发了争论。

 

“醉驾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进来的,是“危险驾驶罪”的一部分。从法律条文来看,危险驾驶罪有二种情况。一种叫做 “追逐竞驶”,另外一种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醉酒驾驶”,并且请注意,法律对“醉酒驾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简单粗暴地来说,只要“醉驾”,就要入刑。

 

 而此次最高法出台的指导意见则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规定,最高法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指定1-2个中级法院、2-4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试点工作从今年5月至10月,为期半年。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

 

那么,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尽管是试点、试行,但是否意味着要对“醉酒一律入刑”进行松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最高法院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以被看做是对“醉驾一律入刑”这样的认知和做法进行纠偏。“醉驾一律入刑”的概括本来就不够准确和权威,现在又何来“醉驾不再一律入刑”一说呢?阮齐林认为:醉驾一律入刑,这个说法本身就不是权威、不准确,不能代表法院的官方的立场。并不表明最高法院在危险驾驶罪上,态度上有什么转变。只是当时是新法出台,可能各地执行得比较严格一些。另外,考虑到这个标准不好掌握,怕出现选择性的执法,所以一时也出现了只要抓到醉驾就定罪的状况。

 

按照阮齐林教授的观点,将规范醉驾量刑解读为醉驾入刑松动并不准确,指导意见只是规范,并没有松动。公众不必担忧,一些驾驶人也不必窃喜。

 

对醉驾量刑的细化和规范,是根据现实情况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学修正,有着一定的现实价值和积极意义,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种体现。同样是来自学界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也强调,新的指导意见实质是在惩戒尺度上的微调。王宗玉说,这次最高法院之所以修正了量刑指导意见,也就是说,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不构成犯罪的,这也是全面考虑了刑法总则的规定,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罪刑相适应,有多大的犯罪行为,适用多大的刑法。

 

据了解,其实对于醉驾情节轻微免刑事处罚,各地方已经行动起来了。20171月,浙江、上海、江苏先后出台了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最新规定。随后,重庆也采取跟进措施。新规中明确,惩治“醉驾”犯罪,部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您喝醉酒了,在公共停车场挪个车位,那绝对是妥妥的,构不成犯罪。

 

【相关知识】

 

一、哪些交通肇事不适用缓刑

 

1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

 

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

 

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

 

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

 

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哪些情形撤销交通肇事缓刑

 

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因而不具有“悔罪”心理,客观上逃跑,即使其人身不受事故处理机关控制、脱离控制,不愿意承担刑事责任或不愿意对被害方予以赔偿,客观上不具有悔罪行为。因而在其归案后,即使产生了悔罪心理,实施了悔罪行为,但他们的“罪过”比起肇事后未逃逸的大得多,仅应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不宜适用缓刑。

 

针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情况,拟判处缓刑的,如未全部赔偿被害人仅是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尽量增加缓刑考验期,使其在考验期内约束其赔偿被害人。对缓刑考验期内,不按协议赔偿被害人又未与被害人达成延期赔偿协议的,可以考虑对其撤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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