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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与正当经营行为、一般非法经营行为的区别

来源:张尽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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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应当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以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非法经营罪与正当经营行为、一般非法经营行为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非法经营罪属于典型的经济犯罪,对于经济活动领域的刑法介入,刑法应尽可能地保持其谦抑性。体现在非法经营罪中,也就是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干预,应尽可能诉诸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措施以及企业的自我监督、行业协会的惩诫手段处罚,只有当这些措施无法足够惩处时,才能将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因此,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以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一、非法经营行为与正当经营行为的区别

  

所谓正当经营行为,就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允许并加以保护的市场经营行为。就非法经营行为而言,正当经营行为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获得经营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及其他限制买卖物品。

 

正确区分非法经营行为与正当经营行为的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满足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如前所述,主观方面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客观方面就要看行为人有无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实施了某种法律许可的经营行为,就属于正当的经营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与一般非法经营行为的区别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其他情节,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首要分子;

(2)多次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屡教不改的;

(3)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影响极坏的;

(4)非法经营行为给国民经济造成严重损失的;

(5)非法经营行为引起较大范围内市场秩序混乱的,等等。实施非法经营活动,如果具备了上严重情节,则构成犯罪;否则,属于一般的违法经营行为。

 

违法经营,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经营,或者是你经营的商品不在你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内。

 

判断具体的非法经营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同样是要严格依照本罪的构成要件来衡量,因此必须严格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由于非法经营罪是情节犯,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则只能是一般非法经营行为,只能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无论如何都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二者区别的关键就是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正确把握非法经营罪的质的定性。

 

不同的非法经营行为,其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不同的。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具体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情节严重”,需由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做出相关规定。

 

1997年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 225条进一步补充,对“非法经营活动”作了进一步列举,主要包括: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罗仑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是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对擅自经营国际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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