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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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债务追讨的相关问题

来源:张尽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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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中债务追讨的相关问题

 

    在买卖合同中一旦因为货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买方一般都会提出货物的质量有问题,所以作为卖方来说,要注意我国法律关于质量的相关规定,做好预防工作。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对于种类物,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是种类物,一定要及时检验,预防时间拖延以后,你很难证明你所说的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就是对方提供的货物;当然,如果购买货物数量比较大的情况下,最好提取样品,予以封存,这样以后就可以足够的证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了。对于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对于卖方来说,为了防止买方不支付货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等。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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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尽安
  • 执业律所: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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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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