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张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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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介入汽车金融市场有七大问题

来源:张尽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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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介入汽车金融市场有七大问题值得注意:


  一、租赁公司要与汽车使用方(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订立租期及还租次数。由于汽车产品更新快、损耗大、产生的现金流量大,建议租期定为三年以下,还租次数定为每月一次。根据实现当期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建议租赁公司的利润以手续费加上最后一期残值名义货价来实现,租期内交纳的租金额足以偿付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即可。


  二、为了规避租赁公司的风险,租赁公司应要求汽车使用方(承租人)出资购买还租的履约保险,保险的受益人应为租赁公司,手续的办理应由租赁公司代收、代缴,保险金额应为租赁本金概算额的70%以上。


  三、为保证汽车使用方(承租人)全面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付租义务,防范履约保险的风险,保险公司应要求汽车使用方(承租人 )投保机动车辆的其它险种的财产保险(至少包括自燃、车损、第三者、盗抢、车身划痕、不计免赔、玻璃共七项车保),以此来实现保险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物权控制。


  四、为了进一步保证租赁公司的债权得以实现,租赁公司应和汽车使用方(承租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租赁本金总额、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租赁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五、应由租赁公司作为购货(付款)方、汽车承租人作为用货方,汽车销售方作为供货方,三方共同签订《购车协议》。租赁公司根据《购车协议》中的金额、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约定向汽车销售商支付货款。


  六、交货、付款完毕后,应由销售厂家向租赁公司出示发票。另外,由于汽车的登记、运输、管理等原因,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为承租人提供运营中的便利,在发票的开出方式上,需要填写的购货单位最好为汽车承租人,并备注付款单位为租赁公司,以实现租赁公司对该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


  七、汽车使用方(承租人)向租赁公司交纳手续费与保证金后,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按期交纳租金。根据合同约定,承租人可以提前归还租金并终止合同,而这样做并不影响租赁公司的收益。汽车使用方(承租人)在支付完最后一期租金后,租赁公司向汽车承租人转移汽车所有权,合同结束。如发生风险,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也可以处置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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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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