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张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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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损害赔偿案件中多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来源:张尽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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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损害赔偿案件中多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关于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虽然《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定逐一计算,然后将累计总额作为赔偿数额;有人认为,由于《解释》规定每年的赔偿总额是有限的,因此只需足额计算最长年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即可;还有人认为,将各个被抚养人的被抚养年限相加,然后乘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所得结果就是全部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此数额再除以全部被抚养人的人数,就是每个被抚养人应得的生活费 ;还有人认为,先用所有被扶养人中扶养年限最高的年限数,乘以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然后除以全部被扶养人年数的总和,得出的数字再分别乘以每一位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计算结果就是每一位被扶养人应得的生活费。

    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法明显不合适。这种办法不符合《解释》规定的精神,年赔偿总额累计有可能超过扶养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种方法也不当。这种方法对赔偿义务人来说,从赔偿总额上是和《解释》规定的精神一致的,但这种办法仅考虑了赔偿义务人应该赔偿的总额,各个被抚养人各自应该得到多少无从知道。给各被抚养人之间下一步具体分割抚养费问题,留下了后患和不安定因素。                 

    第三种方法也明显没有依据,况且对部分超过抚养平均年限的被抚养人明显不公。

    最后一种方法表面上看起来年赔偿总额累计既没有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抚养人之间生活费的分配在形式上也比较公平,但事实上,此种方法上对被抚养年限比较长的被抚养人同样很不公平。

    实践中,由于分别计算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非常麻烦,因此大多数法院在判决、调解时一般使用第二种方法。

    笔者认为,计算有多个被抚养人情况下的生活费,既要考虑《解释》规定的精神,又要考虑到每个被抚养人的实际被抚养年限,将每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准确计算出来,这样才能合情合理并避免新纠纷的出现。综合考虑各因素,       

    笔者总结出如下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 

    A、最低年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

    本人被扶养年限 ╳     MN

                    被扶养人总数

 

    B 、次低年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上位被扶养人生活费  +   

【(本人被扶养年限上位被扶养人年限)╳ MN       

                                                      剩余被扶养人数

             C、各被扶养人余额再分配额=

 各被抚养人初步所得生活费用 ╳ 余额

              赔偿总额                                                                

    适用此公式应注意如下问题:

    1被扶养人仅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2、 被扶养年限的计算方法: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为一人的,适用A公式;被为二人以上的,同时适用AB公式,计算时先按被扶养人实际抚养年限由低到高的次序排列,然后依次分别计算。

    4最低年限是指所有被抚养人中实际被抚养年限中最低的抚养年限;“M”指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N”指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 支出 额” 

    5、被扶养人如果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6、受害人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公式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再按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折算。

    7、受害人也有责任的,生活费的计算或折算结果应按责任大小的比例分担。

    8、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

    9、在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情况下,对其他扶养人应负担的部分,应作为余额适用C公式由所有被扶养人参与再分配。

    如,山西某甲于20055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方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甲的父母分别为65周岁、63周岁,农村户口,随甲在城镇生活三年;甲生前有四个孩子,三女一男,均为未成年人(长女14周岁、次女12周岁、三女10周岁、小儿8周岁),与甲同系城镇户口;甲还有一个姐姐乙,某市公务员。甲妻在事故前因病已故。

    依据案情可知,本案中被扶养人有甲的父母、甲生前的四个孩子,最低抚养年限的是长女4年(18—4),次低年限的是次女6年(18—12)、其余依次是三女8年(18—10)、小儿10年(18—8)、父亲15年(20—5)、母亲17年(20—3)。

    山西2005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5654.2元,根据上面的公式可计算出各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长女的生活费= 4 ×5654.2/6 = 3769元;

    次女的生活费= 3769 +【(6 —4×5654.2/5】 = 6031元;

    三女的生活费= 6031 +【(8 —6×5654.2/4】 = 8858元;

    小儿的生活费= 8858 +【(10— 8 ×5654.2/3】 = 12628元;

    父亲的生活费= 12628+【(15—10 ×5654.2/2】 = 26763元;

    母亲的生活费= 26763+【(17— 15×5654.2/1】 = 38071元。

    此案例中甲已死亡,因此对计算结果不存在按甲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折算的问题。但由于甲在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因此,赔偿义务人对于上面的计算结果应按60%的比例承担(具体比例应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3769×60%= 2261元;6031×60%= 3618元;8858元 × 60%= 5314元;12628元 × 60%= 7576元;26763×60%=16058元;38071×60%=22843元。

    因为甲的父亲、母亲还有其他扶养人乙,因此,各被扶养人上面所得仅为初步所得,分别为长女2261元;次女3618元;三女5314元;小儿7576元;甲父亲为16058元; 甲母亲为22843元;赔偿总额为57672元。   

     虽然乙应该承担甲的父亲、母亲生活费的一半,即:16058÷ 2=8029元;22843元 ÷ 2=11422元。但根据《解释》规定的精神,在有多个被抚养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赔偿总额57672元不应该变。甲父亲、母亲少得的部分,即扶养人乙承担的部分(8029+11422=19451元)应作为余额在所有被扶养人之间进行再分配。

    根据公式C可以计算出各被扶养人对余额的分配额。

    长女余额再分配额=2261/57672╳ 19451=763元

    次女余额再分配额=3618/57672╳19451=1221元

    三女余额再分配额=5314/57672╳19451=1793元

    小儿余额再分配额=7576/57672╳19451=2555元

    父亲余额再分配额=16058/57672╳19451=5416元

    母亲余额再分配额=22843/57672╳ 19451=7704元

    综上,赔偿义务人赔偿上面所有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不变,仍然是57672元。

    但长女最后所得生活费为2261+ 763=3024元;

    次女最后所得生活费为3618+1221=4840元;

    三女最后所得生活费为5315+1793=7180元;

    小儿最后所得生活费为7576+2555=10131元;

    父亲最后所得生活费为8029+5416=13445元;

    母亲最后所得生活费为11422+7704=19126元。










有多个扶养人时扶养费计算方法辨析

       一、涉及多位被扶养人的保险案例简析
    笔者在这里借用保险案例来阐明这个问题。2006315日,某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与鲁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员当场死亡、后座人员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承担40%的事故责任。死者鲁某共有四位被扶养人,分别为其儿子(11周岁)、女儿(12周岁)、父亲(61周岁)和母亲(55周岁,无劳动能力),死者父母没有其他扶养人,死者配偶尚存,被扶养人为农村户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该案中被抚养人的儿子、女儿、父亲、母亲的抚养费的计算年限分别为7年、6年、19年、20年。根据《婚姻法》男女平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的规定,受害人子女的扶养费应由受害人与其配偶平均分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额。因此,每年扶养费的计算不应超过这一限额,结合前述的抚养费计算年限,采用分段方法计算更加清晰明了。
    二、两种不同的抚养费计算方法
    由于抚养费的计算年限分别7年、6年、19年、20年,则从计算抚养费之年起的前6年须支付四个人的扶养费;第7年当年须支付三个人(即儿子,父亲、母亲)的扶养费;第8年至第19年须支付两个人(即父亲、母亲)的扶养费;第20年须支付一个人(即母亲)的扶养费。则该扶养费的计算可以分为第1-6年、第7年、第8-19年,第20年四个段。
    设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为X元,则有:
    (一)方法一:
    1.第1-6
    扶养费第1-6=(儿子的扶养费+女儿的抚养费+父亲的抚养费+母亲的扶养费)×6
    =50%X+50%X+X+X×6=3X×6
    因为3X>X
    所以,扶养费第1-6=X×6=6X(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额).
    2.第7
    抚养费第7=(儿子的扶养费+父亲的抚养费+母亲的扶养费)×1=50%X +X+X×1=2.5X×1
    同第1-6年计算原理,抚养费第7=X.
    3. 第8-19
    抚养费第8-19=(父亲的抚养费+母亲的扶养费)×12=X+X×12=2X×12
    同第1-6年计算原理,抚养费第8-19=12X.
    4.第20
    抚养费第20=母亲的扶养费×1=X×1=X
    所以,四个段的扶养费之和为6X+X+12X+X=20X.
    又因为,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承担40%的责任,则保
    险公司应担赔偿扶养费20X×40%=8X.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多名被扶养人之中,只要有一名被扶养人归受害人独自扶养,且扶养累计可达二十年,则全部扶养费应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额与二十的乘积。
    (二)方法二:
    以上是保险公司在对车辆三责险理赔时采用的扶养费计算方法,但在笔者的工作实践中,亦发现有些部门在计算抚养费时采用了另一种计算方法,这种方法的计算每个人的抚养费时,即将40%的事故责任承担比例代入,其计算方法如下:
    扶养费女儿=X×50%×6×40%=1.2X
    扶养费儿子=X×50%×7×40%=1.4X
    扶养费父亲=X×19×40%=7.6X
    扶养费母亲=X×20×40%=8X
    1. 第1-6
    扶养费第1-6=(儿子的扶养费+女儿的抚养费+父亲的抚养费+母亲的扶养费)×6
    =X×50%×40%+ X×50%×40%+ X×40% +X×40%×6
    =1.2X×6
    因为1.2X>X,
    所以扶养费第1-6=X×6=6X.
    2.第7
    扶养费第7=(儿子的扶养费+父亲的扶养费+母亲的扶养费)×1=X×50%×40%+ X×40% +X×40%×1=X
    3.第8-19
    扶养费第8-19=(父亲的抚养费+母亲的扶养费)×12=X×40% +X×40%×12=9.6X
    4. 第20
    扶养费第20=母亲的扶养费×1=0.4X.
    所以,四段的扶养费之和为6X+X+9.6X+0.4X=17X.
    三、两种扶养费计算方法辨析
    通过对以上两种计算方法的考察,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方法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逻辑正确,方法适当,是正确的计算方法,方法二是错误的,其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逻辑关系来说,事故责任比例是针对整个事故损失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比例,显然,应先计算出整个事故损失的金额,再根据责任比例确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损失,方法一完全符合这一逻辑要求;方法二将事故责任比例与每个被扶养人的扶养费相乘,可见,这是确定每个被扶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实际上,交通事故责任与被扶养人无关,方法二却将逻辑上不相关的数据进行相乘,实属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额的规定,不管有多少被抚养人,扶养年限有多长,在适用的上一年度城镇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额为X的情况下,赔偿的扶养费最高为20X,根据方法二,扶养费高达17X÷40%=42.5X,显然与前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另外,根据方法二,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比例高达17X÷20X=85%,远远高于当事人应当承担40%的事故责任比例。
    方法二在计算每个人的抚养费时先将责任承担比例代入,它将责任限额先乘以责任分担比例,再与责任限额相比较,实际上提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限额,由于责任分担比例总是小于等于1,这种计算方法实际上提高了整个抚养费的总额,从而提高了被保险人的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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