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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应当怎么理解?

来源:张小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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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应当怎么理解?
一、竞业限制的含义
   
所谓的竞业限制,仅仅指的是: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限制,包括到同类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和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业务。
二、竞业限制的对象与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据此不是所有的员工都要签“竞业限制约定”;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被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开始计算)。
三、竞业限制双方的权利义务。
   
竞业限制期限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相对应,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四、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上述司法解释第八条还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另附:《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负违约责任。为获取他人技术秘密而录用被竞业限制人员的,录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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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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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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