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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拆迁能否要求给予补偿?

来源:覃向都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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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拆迁能否要求给予补偿?
 周某拥有三间私房,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该房因年久
失修为危旧房,周某向区规划局申请批准房屋翻建扩建事宜,
区规划局未作答复。而后,周某将原房屋拆除,扩建成为建筑
面积95平方米住宅。房屋建设完毕后,周某向房管部门申请
登记,房管部门以手续不全为由暂缓登记。2004年,该地区进
行危旧房改造建设拆迂。拆迁入以周某所有的房屋没有产权证
为由拒绝对周某的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遂起
纠纷。
 依法分析
在城市拆迁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昀补偿
安置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拆迁人应
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
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入,是指被拆迁房屋
的所有人。
 所以补偿的关键是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被拆迁人
是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人,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一般以房
屋管理部门的登记资料为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
申请翻建扩建房屋时没有及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产权登记,没有
向规划部门报批等情况。对于这种情况,首先要申请规划部门
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如果房屋建设是合法的,拆迁人应
当给予补偿,如果是违章建筑,则不予补偿。
 在本案中,周某应尽快到规划部门补办手续,如其所建房
屋对城市规划没有不利影响,规划部门在对其处以罚款的基础
上,可以为其补办手续。手续齐全,房屋即为合法建筑,理应
得到补偿。
 技巧提示
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主体,它必须以事实为
依据、法律为准绳。这就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不能违背法律
的规定,用于申请权属的书证也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样才具
有法律的效力,特别是一坐需要履行特定手续方可取得的书
证,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才能取得,反之就不能取
得,或者从非特定手续中取得的书证,也是无效的。例如,商
品房的建造,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并经规划验收后,方可依法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到其他部门去取得一份允许建
房的证明,那这个证明肯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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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覃向都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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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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