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波律师

张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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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醉驾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多久判多久

来源:张林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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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地区对“醉驾”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以及名人酒驾被查,人们普遍认识到“醉驾”是种犯罪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罚钱。但危险驾驶罪并不仅仅指“醉驾”。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张林波注:比较典型的如开“斗气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醉驾”,“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连带”同罪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个行为构成两种以上犯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规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醉驾”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酒”状态下,多数人容易冲动,易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的,很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醉驾”最为关心的,莫过于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2017年发布  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驶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张林波承办案例:王某于2017年5月18日23时23份许,酒后驾驶小型汽车途径广州市海珠区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51.1mg/100ml,被指控犯危险驾驶罪。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法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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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林波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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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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