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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工资吗?应当纳税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量:0

  日前,本律师代理了一起劳动者诉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拖欠的工资103000元及经济补偿金69000元。判决生效后,原用人单位主动支付了劳动者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按上述金额为劳动者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对此,劳动者不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最终要求用人单位按生效判决向劳动者全额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

 

       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的抗辩理由,笔者分析论证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平均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但根据实际操作,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通常以税前的、未扣除社保等费用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纳税问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责任由税务机关负责,而社会保险金的缴纳责任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等费用时,实际上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的。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税前的、未扣除社保等费用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纳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在社保缴纳制度中,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根据法律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付出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奖金、营业提成;(二)辅助工资:奖金、加班加点费、各种津贴、各种补贴、事故停工工资以及劳动者在患病、工伤、产假、婚丧假、年休假等特殊情况下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下列各项:(一)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新纪录运动等非经常性的一次奖金;(二)企业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工会经费、失业救济基金等;(三)职工调动工作的旅费、调遣费;(四)解雇费。

      综上所述,经济补偿金与工资收入并非同一概念。工资是员工为企业工作所得到的直接报酬,体现等价交换原则,而经济补偿金则是员工在特定情况下如非过错被用人单位解雇时获得的额外补偿,其金额基于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经济补偿金不属于工资。

 

      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纳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当劳动者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工作,缺乏生活保障,且经济补偿金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时,则不需要缴纳税款。

 

      具体的纳税规定可能因地区、时间和具体情况而异,建议咨询相关税务部门或专业律师。

 

      具体到本案,法院已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再具有代扣代缴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权依据法院生效判决要求用人单位足额履行全部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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