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上海律师 > 韦勇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增配房屋是否属于公房同住人条件中的“他处有房”的范围?

作者:韦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4 浏览量:0

       房屋征收补偿利益,通常由房屋承租人、同住人以及居住困难户享有。其中,同住人的认定一般需要满足户籍在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及无“他处房屋”三个条件。就“他处房屋”的认定较为复杂,特别是涉及增配房屋时,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该问题展开讨论,分析增配房屋是否属于公房同住人条件中的“他处有房”的范围。

       所谓“增配房屋”,指的是由于原始受配房屋内引进新的户口(子女报出生、因结婚而将户口迁入等),房屋原有居住面积不足人均最低法定标准,而陷入居住困难的,并根据申请职工的工龄、职称、家庭人数等情况,单位根据居民的申请,在保留居民享有原始公房的情况下,另行增配一套公有房屋,以解决该户家庭居住困难的问题。在增配过程中,如果增配房屋面积过大,申请人需要向公房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款项。由此可见,增配房屋属于对初始房屋的面积补充,也是初始房屋的延续,更抽象的说,增配房屋与初始房屋是一体的

       有关“他处有房”的认定,诸多文件中都有涉及。2004年的《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市高院解答》)第一部分规定:“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201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以下简称《综述》)中,在讨论影响公房居住权的他处有房的范围时,多数法官的倾向性意见认为仅指福利分房(增配除外)并引用参考上述《市高院解答》,表述为“在涉及公房拆迁中的共同居住人认定时,‘他处有房’的解释,限定为福利性分房(增配除外)”。但是纵观《市高院解答》全文,认定“他处有房”时,并无有关“增配房屋”的内容。2020年《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1条有关“他处有房”的规定中亦无“增配房屋”的表述。

       综上所述,在现行有效的文件中,就“增配房屋”是否属于“他处有房”的范围的问题没有可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因此我们有必要看审判实践中是否有统一的适用标准。笔者以“增配房屋”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网站检索公房征收的案例,进行筛选和阅读后发现,审判实践中主要有如下两种观点:

         1. 增配房屋属于他处房屋(福利分房)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判中基本都采纳了“增配房屋属于“他处房屋”(福利分房)这一观点如二中院(2020)02民终6929号判决中写到“陆某4享受过单位增配住房,其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2020)02民终1857号判决中表明:“周某因居住困难,享受过增配房屋的住房保障待遇,未有证据表明张某及张某1之前享受过住房保障待遇,张某1亦确认相应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由张某一人享有,故本案除张某之外,本案其他当事人均不应分得征收补偿利益。”(2019)02民终12140号判决中指出:“陈某曾有单位增配房屋,且所分房屋面积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不论其基于何种原因在系争房屋拆迁前出售单位所分房屋,都不能否定陈某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事实。”(2015)沪二中民二()终字第2035号判决中写到:“李某某1增配惠民路房屋,几个月后即将惠民路房屋交给单位再套配分得广中四村房屋,李某某1享受到的福利分房应为广中四村房屋。李某某曾得到单位分配的泰兴路房屋,后在泰兴路房屋拆迁中又获得货币补偿款。李某某1、李某某两人都属于他处享受过福利性质分房,在系争房屋中不再属于共同居住人。”

2.增配房屋无法解决实际困难时,酌情分配当事人征收利益

       法院也指出,若增配房屋无法解决实际居住困难问题,也应该酌情分配当事人征收利益。(2020)02民终266号判决指出:“毛某3、杨某、毛2、毛某1主张毛某4、沈某曾享受福利分房,但纵观分配原因、分房情况及实际居住情况,即使毛某4、沈某因其亲属毛广龙的原因分房,亦不足以完全解决实际居住困难。现法院结合房屋来源、系争房屋居住及他处房屋情况、和各方当事人实际需要等,酌情确定毛某3、杨某、毛2、毛某1应得系争房屋的货币补偿款2,400,000元。”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取得增配房屋的当事人,如果居住不困难,应当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增配房屋在房屋性质上属于公有房屋,与原始房屋都是旨于解困,但是申请人支付的价格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故具有福利分房的性质,增配房屋属于公房同住人条件中的“他处有房”的范围。

韦勇律师

韦勇律师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

182-0218-463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