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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还是交通肇事罪?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04-26 浏览量:0

对于一个律师而言,经验很重要,年轻律师通过了司法考试,理论知识是不欠缺的,缺少的是实战经验,及找出案子的问题所在,并找到相应的法律和相关的证据来驳斥它。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寻找问题所在的过程不是一下子锻炼出来的,需要通过案件的思索和积累。获得这样的逻辑思维的能力。
最近,翻看主任处理的案件卷宗时,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思路非常感兴趣,并对之进行了总结和思考。该起交通事故在导致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司机驾车逃逸,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起诉,最后经过我们所律师的辩护,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该起事故的大概经过如下:当事人是货车代理公司的司机,在停车的过程中因为车位的问题和死者的哥哥发生了口角,并产生争斗,导致死者的哥哥前胸被抓伤,衣服抓坏。当时在协商赔偿无果的情况下,死者哥哥叫来死者和他们的朋友,围在公司的门口,准备找当事人算账。当事人和死者堂哥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了尽快脱身,加大油门,准备驾驶离开厂区,不慎将将在逆向车道内追赶上来的一人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流血过多于第二天死亡。当事人后驾驶货车逃离现场,后在家人的劝告下自动归案。公诉机关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出起诉,后当事人的朋友委托了我所的律师为其辩护。我们接到案件后根据案发的时间经过和地点、责任认定,现场勘查,我们认定不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应是因疏忽大意引起的交通事故肇事罪。根据卷宗提供材料,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在厂区门口的公共交通道路非机动车道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款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仍允许机动车行驶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本案的案发地点应当属于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即使是非机动车道也是非机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因此对于当事人的量刑应该适用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其驾车逃跑属于逃逸行为。公诉机关之所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因为公诉机关过多考虑了当事人肇事之前与他人发生矛盾的前因,而这些前因是当事人为了躲避他人而引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照成在厂区门口的交通事故肇事行为,这种行为并非是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公路上的非机动车道同样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它具有公共性,不能说在机动车道上犯罪是交通肇事罪而在非机动车道上犯罪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此简单区分过于简单武断。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应该是在刑法上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才使用的兜底性条款,当我们可以找到具体的法律规定时适用刑法的具体法律规定。最后,法院依据我们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交通肇事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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