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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台风中避雨被雨篷砸伤能否索偿?

来源:万春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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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台风中避雨被雨篷砸伤能否索偿

一、基本事实

近期,杭州某老人在来风来临时,进入某茶馆雨篷避雨,后该雨篷玻璃脱落致该老人受伤,现该老人要求茶馆雨篷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台风来临前,气象部门预报台风级数为6-8级,台风实际到达时达12级。

二、法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在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时,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关键在于茶馆雨篷的所有人(管理人)对雨篷玻璃的脱落是否存在过失。

首先,茶馆所有人作为雨篷的管理、维修义务人,负有确保该雨篷处于安全和不会脱落的义务;其次,在该事故发生前,气象部门已发布台风预报,雨篷所有人也知悉该预报,故此,对于该气象条件下,雨篷所有人负有了及时检查雨篷的安全状况并确保其雨篷不会脱落的高度注意义务。在此情况下,对于该损害事故的发生,雨篷所有人存在过错。

然而,实际来临的台风级数远远超过了气象部门预报的范围,基于雨篷所有人对气象部门预报的合理信赖,并确信雨篷当时的安全状况能够抵御气象部门预报的台风级数,因而未予更多的注意义务和措施,即雨篷所有人对其雨篷的安全状况予以了合理注意。但对于超出该合理注意义务范围的部分,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需具备以下要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客观情况。首先,台风属客观情况并无法避免自无疑义,但是,本案中的台风是已为雨篷所有人预见到的,虽然实际情况超出了雨篷所有人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作出的预见范围,但自然灾害的预报,本身因其客观复杂性,不能做到完全准确,而雨篷所有人对此基于生活经验和常识,应能认识到,此为其一;其二,在雨篷所有人预见到台风来临这一客观情况时,产生了对其雨篷的安全性予以高度关注的义务。在其履行了该高度注意义务,采取了更强有力的措施后,如可以避免,则不构成不可抗力,如仍不能避免,则构成不可抗力。

本案中,雨篷所有人并未予以高度注意义务,也未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即雨篷所有人存在过错。所以,虽然实际台风级数超出了气象部门预报范围,但对于该损害的发生并不构成雨篷所有人可以主张免责的不可抗力。

三、结论

综上,雨篷所有人对造成该损害发生的台风已有预见,对未能予以高度注意义务并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保障雨篷的安全存在过错,导致损害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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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万春鹏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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