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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郭翠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5 浏览量:0

众所周知,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鼓励创业,避免个人因创业失败而陷入债务危机。然而,实践过程中,总有一些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制度的漏洞,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对于特殊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做了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3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仅有的一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等其他组织。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特别注意设立完善的财务制度,避免将来公司欠债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第2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情况多见于股东控制多家公司,多家公司在业务、人员、财务上存在混同,则很可能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都应对彼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前提下、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种其实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适用的前提是股东有未到期的出资、但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情况。

第四种情况,简易注销程序下股东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如今简易注销非常普遍,从本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可见,采取简易注销模式的,股东务必要把债权债务等问题处理清楚,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

第五种情况,公司因故未成立情况下的股东责任。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2款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这种情况指的是股东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了债权债务、但是最终公司没有设立成功,则股东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由股东来承担,这种规定是为了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善意相对人的权益。

合规经营贯穿着公司经营的全过程,不但公司各项经营要合法合规,股东在公司日程经营过程中,也要履行好股东的法定义务,不能利用股东身份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这样公司才能获得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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