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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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债权债务

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

来源:王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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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注意: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此条应当特别注意,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他人暴力或意外伤害的。就是说,如果与工作无关,则也难以认定为工伤。比如员工之间因私人恩怨而打架斗殴的则不能订定为工伤。)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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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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