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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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擅自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如何处理

来源:王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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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婚后购置的房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购房时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从而产生了真实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夫妻之间发生矛盾,一方擅自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另一方得知后起诉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此时,法律如何平衡真实权利人与第三人的利益?


        
从目前二手房交易中出现的“夫妻共有”纠纷来看,卖方配偶提出的理由一般都是称交易未经其同意,是丈夫(或妻子)私下串通买方进行交易。据司法审判实践发现,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夫妻要离婚了,丈夫或妻子就瞒着对方把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给卖了,然后转移财产(或谎称被盗抢、偿还赌债、投资亏掉等)损害配偶的权益;但也不排除在二手房交易价格上涨时,一些业主在卖房后见价格上涨就想要反悔,想不出别的办法,就想通过“夫妻共有”认定买卖无效。


       
关于夫妻单方面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人赔偿。主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项虽然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但这一规定是指不动产转让前的一个要式要件,是对共同共有人之间的内部约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保护社会动态交易安全、有效配置资源的角度,应确认在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案件中,当表见代理或者善意取得条件满足时,不得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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