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保障妇女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女)与被告高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共同生育一女,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因被告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致使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另查明,原告孙某系企业退休职工,每月只能领1500余元退休金,而被告系在职职工,在扣除各项保险之后,月收入五千余元。原告患有乳腺癌,先后做过左乳切除手术及右乳导管切除手术,目前需要长期服药,每月的医药费需花费300元至500元。
裁判结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而夫妻感情的维系需要婚姻关系双方的共同经营。本案中,在法院两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见实质性好转,且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足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孙某身患癌症,且收入水平远低于被告,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分得共同财产的60%,被告分得共同财产的40%,并判决原告孙某负担共同债务的40%,被告高某负担共同债务的60%。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中,往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一并进行处理,而现实中,女性相较于男性处于弱势地位,但女性往往对家庭的付出要多于男性,因此在离婚案件分割财产时,要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对女性的权益加以照顾。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原告孙某患有乳腺癌,其身体状况及收入情况均不如被告高某,且被告高某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有一定的过错。本院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原告孙某加以照顾,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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