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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张瑜公证员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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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2002363号 

各区县物价局、司法局,各市属公证处: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2275],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下发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00243]同时废止。
附:《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20021118日  

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标的额的下列比例收取:
   标 的 额 收费标准
   50万元以下部分(最低收取200元) 0.3%
   50万零1元至500万元部分0.25%
   500万零1元至1000万元部分 0.2%
   1000万零1元至2000万元部分 0.15%
   2000万零1元至5000万元部分 0.1%
   5000万零1元至1亿元部分 0.05%
   1亿零1元以及上部分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标的额的下列比例收取:
   标 的 额 收费标准
   2万元以下 (最低收取50元) 1%
   2万零1元至5万元部分 0.8%
   5万零1元至10万元部分0.6%
   10万零1元至50万元部分0.5%
   50万零1元至100万元部分0.4% 
   100万零1元至200万元部分 0.3%
   200万零1元至300万元部分0.2%
   300万零1元至400万元部分 0.1%
   400万零1元及以上部分 0.05%
   3、 证明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合同,减半收费。
   4、证明个人公积金贷款合同,每件收费50元。
   5、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6、证明出国留学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7、证明劳务合同、聘用合同,每件收费50元。
   8、证明计划生育协议,每件收费50元。 
   9、证明财产分割协议
   (1)公民每人每宗收费200元。
   (2)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单位每宗收费500元。
   (二)证明收养关系等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4、解除收养关系,每件收费200元。
   5、恢复父母子女关系,每件收费500元。 
   6、认领亲子,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遗嘱,确认遗嘱效力
   1、证明遗嘱,每件收费150200元。
   2、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四)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财产价值的0.2%收费,最低200元 
   (五)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含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六)证明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法律事务,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05%收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证明监护、放弃继承等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
   2、证明婚前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等涉及人身权益以外的其他关系的: 
   (1)无标的额的,每件收费200元。
   (2)有标的额的,按标的额的0.1%收费,最低200元。
   3、证明公民个人声明书、委托书、保证书,每件收费200元。 
   4、证明与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2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签名、盖章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1、民事类每件收费50元。
   2 经济类每件收费300元。
   (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400元。
   (五)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10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
   (六)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七)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公民个人,每件100200元。
   2、法人和其他组织,每件50010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商品注册商标,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现场监督公证
   (一)证明拍卖、彩票发行
   标 的 额 收费标准
   100万元以下(最低收取500元) 0.08%
   100万零1元至500万元部分 0.05%
   500万零1元至1000万元部分0.03%
   1000万零1元及以上部分 0.02%
   (二)现场监督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以及决议文件的通过,每件5004000
   (三)招投标公证
   标 的 额 收费标准
   200万元以下的500
   200万零1元至500万元部分 0.2%
   500万零1元及以上部分 0.1%
   (四)证明物品销毁,每件收费500元。
   (五)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每件收费500元。 
   (六)证明抽奖、抽签、开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元;
   2、营利性的,按标的额的0.1%收费,最低500元。


   七、办理与公证业务相关的事务
   (一)承担公证顾问事务,由双方协商收费。 
   (二)参与经济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商收费。
   (三)代拟和修改民事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元。
   (四)代拟和修改有关公司章程、合同文本等经济法律文书,双方协商收费。
   (五)解答法律咨询,
   与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有关的咨询不收费,其他咨询双方协商收费。
   (六)保管文书(含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七)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八)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认证事务,每件收费80元。
   (九)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事务,每件收费80元。
   (十)保管遗产,协商收费。


   八、涉台公证相关事务
   1、婚姻、出生、经历、学历、亲属关系等民事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200元。
   2、房屋买卖、赠与、遗产分割、放弃继承权等不动产事务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400元。
   3、合同、法人资格、资信证明等经济事务公证书正副本的核对,每件收费500元。
   4、公证书副本邮寄审查,每件收费30元(邮寄费另按实际计算)。


   九、公证收费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一) 公证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应在受理公证事项
   时预收,当事人申请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交纳的,必须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时,应向申请人出具收费发票。
   (二)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减办收取。
   (三)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证机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因公证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责任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四)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按规定确需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录音录像费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五)对当事人举证有困难,需委托公证处到本市(含郊县)以外地区调查的,差旅费由当事人支付。除老弱病残者需公证处上门办证外,市内其他申请上门办证的,按实收取市内交通费。 
   (六)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费20元 。
   (七)公证书、其他资料翻译费,每千字收费60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收费。小语种翻译费可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八)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件每次收费20元。


   十、通知中的\"\"是指所受理的一起公证事由所有事项的总称。


   十一、对确有经济困难或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减免的,公证机构应按照司法部司法通(1997116号《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


   十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外,公证处办理公证要经当事人申请,不得强迫当事人办理公证,不得肢解公证事项重复收费。 


   十三、各公证机构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外公示,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当事人的监督。


   十四、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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