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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的情形

来源:柳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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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韦彬彬只是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完全是由黄梅引起,其没有任何过错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没有证据证实黄梅实施了上述法院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才予以支持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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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朝阳大街中段金水人家3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柳杰
  • 执业律所: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10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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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南市朝阳大街中段金水人家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