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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07-04 浏览量:0

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一、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767/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936/

  二、居民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7451/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6830/

  三、职工平均工资: 54453/

  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 38502/

  (二)采矿业: 64843/

  (三)制造业: 51052/

  (四)电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3752/

  (五)建筑业: 39977/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2667/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6035/

  (八)批发和零售业: 39979/

  (九)住宿和餐饮业: 33649/

  (十)金融业: 60209/

  (十一)房地产业: 45651/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7322/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68952/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9605/

  (十五)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2725/

  (十六)教育: 62910/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58946/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6806/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57560/

五、食宿补助标准
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有关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住宿费标准
1
、厅局级人员: 省外住宿300/.;省内市、州住宿250/.;省内县住宿200/.天。
2
、其余人员: 省外住宿200/.;省内市、州住宿150/.;省内县住宿100/.天。
(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外 50/.天 省内 40/.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级别)
1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计算公式: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计算公式: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3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
、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受害人固定收入(天//年)×误工时间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误工天数)
5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计算公式:陪护人的误工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计算公式: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凭票据)
7
、住宿费
计算公式: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
、残疾赔偿金
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伤残赔偿指数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965×20×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107×20×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804×[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736×[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804×5×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804×5×伤残赔偿指数
9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一般是国产)
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因此, 受害人应当尽量使用国产的、中档价位残疾辅助器具为宜。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4021×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850×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4021×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850×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14021×[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850×[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4021×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850×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伤残鉴定费

按实际票据计算

12、后续治疗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3
、精神损害抚慰金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4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赔偿金额=41148÷12个月×6个月
15
、死亡赔偿金  18964.78/

5107.76元/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645×2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107×20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645×[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107×[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645×5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107×5
16
、被抚养人生活费
计算方法同上
17
、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交通、食宿费用
18
、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
、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以修理的费用结算票据来主张。
2
、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可见,对于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应当予以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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