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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被精神病”法院判决赔偿案

非原创(来自网络) 发布时间:2016-06-02 浏览量:0

全国首例被精神病法院判决赔偿案


电影《AB面》里有句名言:人人都是精神病。没想戏剧语言一语成谶。一些正常人被扣上了精神病的帽子、强制送进了精神病院——这就是我国精神病收治领域面临的尴尬现状。

    正在家中休息,却被精神病院多名工作人员强行捆绑,欲送往医院,济南市市中区这名被精神病者为此将这家精神病院和自己的妻子告上法院。以精神病院和妻子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和自由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据此要求前者赔偿5万元,后者赔偿3000元。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为由,判

决精神病院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生效的公民被当成精神病患者收治引发诉讼的判决。

事件:医院收钱捆人收治
  201039日,李元(化名)的妻子吕秀芳(化名)到济南一精神病院称其丈夫有精神病,并为丈夫办理了住院手续,交纳了3000元住院押金。第二天,精神病院4名工作人员乘出租车到李元家,欲将其带往医院治疗。由于李拒不前往,并极力反抗,精神病院工作人员采取了用约束带捆绑的方式,将其从家中强行带出,欲将其塞入出租车带往医院。在此过程中,李元极力反抗,引来部分群众围观。后吕秀芳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精神病院工作人员

解开了捆绑李元的约束带。

法院:侵犯身体权自由权

此后,李元将这家精神病院及其妻子告上法院,认为精神病院在没有任何证据、也没采取任何医疗诊断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将自己送往精神病院治疗的行为,给自己心理上、精神上造成巨大创伤,请求判令精神病院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认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精神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病患者也不例外。将精神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病患者强行收入院治疗是一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家精神病院仅凭吕秀芳办理的住院手续,就擅自派人采取暴力方式将人带往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身体权和自由权,是侵权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精神病院赔偿李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可否强行收治病人

主审法官曹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在没有法律赋权的前提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一点,同样适用于精神病院对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的强行收治上。

通过审理此案,法官把精神病院强制收治情形分为两种:一种是精神病院的自行收治;另一种是精神病院的应申请收治。

“而在当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无规定,所以两种情形均属违法。曹强分析说,本案中,并未确诊张华为精神病人,其妻子也不是丈夫的监护人,精神病院仅凭其妻子的申请,就采取暴力收治病人,明显侵犯了张华的人身自由权。

然而,法院在判决精神病院承担责任的同时,也驳回了张华对其妻子李梅的赔偿诉讼请求。对此,法官给出的理由是,李梅作为一般自然人,因缺少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依据自己的主观认识向精神病院递交申请,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如何寻找合适切入点

  据了解,在庭审期间,精神病院方曾向法庭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如果张华确属精神病人,医院在接受申请后,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张

华后又病发伤人,那精神病医院岂不有渎职之嫌?

“在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之前,任何人在法律意义上都是一名正常人。曹强分析说,因缺少法律规定,精神病医院对发病患者的强行收治,只能理解为公共安全利益遭受侵害时,院方采取的一种紧急避险行为,而且其合法性,也是在确认精神病人之后的一种事后推定。 

而对精神病医院的紧急避险,曹强不无担心,如果精神病院可以随意强行收治病人,那么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被精神病的危险。

王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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