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慧珠律师

龙慧珠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江门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137-0227-4479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女子被造谣后患抑郁, 编造者拒赔偿:只是闹着玩

来源:龙慧珠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5
人浏览

87日,杭州吴女士在得知他人将偷拍自己的视频及编造出来的聊天截图上传网络,并以该视频与虚假的聊天截图编造出有关于她和快递员的“出轨故事”后选择报案。警方发布通报,两名涉案男子郎某和何某因诽谤他人被行政拘留9日,对于整合该视频与截图并转发的陶某并未采取处罚。

但是这一出自郎某、何某之手的虚假出轨故事,使吴女士的同事、朋友等人对此议论纷纷,不仅导致了吴女士被原来的公司劝退、面试新工作一直被拒;还让她最终被医院确认为“抑郁状态”。

吴女士提出与三人和解好让自己尽快摆脱痛苦、正常生活,对方却认为她“要求太过分”。如今除了陶某发微博给她道过歉,郎某和何某并未进行诚恳地公开道歉,至今也未进行赔偿。

近日,她已委托律师向余杭法院提起诽谤罪的刑事自诉。吴女士称,赔偿可以一分不要,但要追究对方刑责。

 

01诽谤罪该如何维权

 

1)关于诽谤罪自诉问题

本案中,需要被诽谤人吴女士亲自向法院控告,法院方可受理,亦称不告不理

因为不涉及到国家利益的诽谤,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也较难让公诉人得知;而法律授予人们维权的权利的同时也不保护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当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权益时,公民需要通过自诉的方式进行维权。

2不告不理的其他情形及程序

不告不理的案件,又叫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其情形包括:(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一般而言,自诉人应当书写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的人。

 

02吴女士对三人的行为还能如何维权?

本案中,吴女士不仅可以通过提起刑事自诉的手段进行维权,还能通过民事起诉的方式进行。

根据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郎某何某的诽谤行为侵犯了吴女士的名誉权,给她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不利影响。除郎某与何某对侵害吴女士名誉权具有明显过错外,转发不实信息的陶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陶某也可能被认定为与郎某何某一同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三人将承担起连带责任。

此外,吴女士还可根据《民法典》第179条规定,要求涉案三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赔礼道歉。

 

03吴女士因该案产生的损失应当如何得到法律救济与保障?

如前所述,吴女士可根据《民法典》第179条规定,追究涉案男子的民事责任,其中她有权要求涉案男子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事发后,吴女士被医院开具证明其处“抑郁状态”,若吴女士能够证明其抑郁与诽谤行为存在直接联系,则吴女士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吴女士因为诽谤一事痛失工作,造成了其财产损失可向涉案男子进行索赔,索赔数额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可诉讼至法院,交由法院确认。因此该案中,吴女士可以向法院提出由涉案男子赔偿侵权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及由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完全可以力争“每一分钱”。

当一种行为已对他人造成伤害时,“闹着玩”不过是行为人为自己的恶行进行开脱的幌子罢了。在此提醒广大民众: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做到不造谣的同时也不要在不知情时便妄下定论、肆意转发待证信息。因为在你不进行冷静分析,肆意动动手指转发的一刹那,一个人的人生可能就此再无白天;而这一天刚好是他人,说不定哪天就是自己了呢?

 

文章来源于: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IPRO团队

 


以上内容由龙慧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龙慧珠律师咨询。
龙慧珠律师
龙慧珠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200人好评:2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4号摩根国际商业1号楼2001-2004室
137-0227-4479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龙慧珠
  • 执业律所: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7*********55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江门
  • 咨询电话:137-0227-4479
  • 地  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4号摩根国际商业1号楼2001-20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