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慧珠律师

龙慧珠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江门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137-0227-4479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上班时身体不适请假回家休息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能认定工伤?

来源:龙慧珠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5
人浏览

某企业职工甲某上午11时左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正常上班时出现不适,胃部疼痛,并导致工作过程中断。后请假回家休息。当日下午病重,4点前往医院急诊进行诊治。后症状有所缓解,再次回家观察。次日上午出现呕吐症状,并在呕吐过程中晕厥。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自头一天发病至去世不到48小时。后家属根据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为死者申请工伤,当地人社局缺以“因死者生前生病后有过两次回家的情况,所以造成死亡疾病与前一天在工作岗位上所发疾病无法判断为同一疾病或存在关联”为由,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01 什么是“工伤”?

工伤,顾名思义,即“因工伤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见,认定工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劳动关系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包括上下班途中)

(三)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

但本案甲某并不全部符合条件,家属就此向律师咨询,律师认为其可以按照“视同工伤”进行认定。

 

02 什么是“视同工伤”?

视同工伤,即视为工伤对待。国家设定工伤的原意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伤亡时能享受国家补贴,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部分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情形,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本案甲某工作时间病发回家休息后再经医院治疗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

 

01.— 摘录自(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行政裁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主要针对“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治疗的,则不属于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该观点,甲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感觉身体不适,回家休息后再到医院就诊,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并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直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亡。

 

02.—摘录自(2019)辽10行终47号行政判决书

2019)鲁14行终210号行政判决书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即使未经医院抢救,亦可视为工伤。该观点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要求职工一旦出现身体不适即前往就医,并不符合我国大部分人“讳疾忌医”的生活习惯;另一方面,由于普通人相对缺乏医学知识,其对病情的严重性不能做出正确判断,未选择及时就医,反而自行用药治疗或请假休息,具有一定的逻辑合理性,也符合日常生活习惯;另外,由于个人身体素质不同,疾病表征的严重程度也不同,要求职工身体不适一律送医院救治不符合实际情况,亦不具有可操作性,且加重了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工伤的注意义务。因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无法坚持工作,经请假外出就医、回家休息或者坚持上班在下班后死亡,死亡时间距其离开单位(另有说突发疾病时)不足48小时的,可视同工伤。若身体不适与其死亡之间具有直接联系,则虽未经医院抢救,也可认定工伤。

笔者认为,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决,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解释究竟应当按照法律原文规定禁止类推适用,还是可以根据立法原则和案件具体情况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提供参考。希望我国能尽快完善对于该条文的具体适用规定,做到同案同判,给因工伤亡的职工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03 如何维权?

申请认定工伤仅靠职工或其家属一方通常难以成功,还需要用人单位的配合,因为除了需要证明基本的劳动关系,还需要用人单位配合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发生伤亡事故。其次,由第三方医疗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病历、死亡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等材料,能为职工因工伤亡的事实提供真实合法的支持。最后,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工伤事件要开展内部调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档案,保障在后续认定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于事件经过能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职工的工伤事件所伤害的不仅仅是职工及其家庭,一旦处理不当,用人单位还可能会被追究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行政处罚,希望每个企业都能正视员工的工伤事件,担负起用人单位的应有之责。


以上内容由龙慧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龙慧珠律师咨询。
龙慧珠律师
龙慧珠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200人好评:2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4号摩根国际商业1号楼2001-2004室
137-0227-4479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龙慧珠
  • 执业律所: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7*********55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江门
  • 咨询电话:137-0227-4479
  • 地  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4号摩根国际商业1号楼2001-20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