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慧珠律师

龙慧珠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江门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137-0227-4479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篇二)——老年人再婚问题

来源:龙慧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7
人浏览

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系列篇的篇一叙述的是赡养问题,而本章篇二为大家叙述的是老年人再婚问题。

1.子女可以干涉父母再婚吗?

案例:李伯伯在丧偶后通过婚姻中介公司认识了张某,李伯伯想与张某结婚,生活上有个照应,婚生女儿坚决反对。那么,子女能否干涉父母再婚呢?

律师说法:李伯伯女儿的做法是错误的,子女没有干涉自己父母婚姻自由的权利。同时,即便父母再婚,婚生子女的赡养义务也不会消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同居关系可以分得对方财产吗?
案例:张爷爷丧偶多年,和家里的保姆产生了感情,两人相伴了七年却没有结婚。张爷爷再一次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获得赔偿金13万。保姆认为自己照料张爷爷多年,应该分得这笔赔偿金,却遭到张爷爷儿子的拒绝。

律师说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原则上双方的财产归给各自所有,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因此,张爷爷和保姆不属于婚姻关系,保姆无权分得张爷爷的财产。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第二款(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再婚前的财产如何处理?
案例:周阿姨拖着两孩子和丧偶的卢某再婚,卢某去世后,他的五个子女称房子是自己的亲生母亲和父亲买的,周阿姨无权居住。周阿姨认为自己和卢某是合法夫妻,自己至少有有一半的财产,而且自己的两个孩子也有权分得遗产。

律师说法:卢某的前妻去世后,她所拥有的一半房屋由卢某和他的5个子女共同继承,另一半房产则属于卢某。该房屋属于卢某认定份额属于他再婚前的个人财产,而非他与周阿姨的共同财产。因此,卢某死后,周阿姨只能和卢某的2个亲生子女和5个继子女一起作为第一继承人,共同分割属于卢某份额的遗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内容由龙慧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龙慧珠律师咨询。
龙慧珠律师
龙慧珠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200人好评:2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4号摩根国际商业1号楼2001-2004室
137-0227-4479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龙慧珠
  • 执业律所: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7*********55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江门
  • 咨询电话:137-0227-4479
  • 地  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4号摩根国际商业1号楼2001-20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