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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法剑指行业黑幕

来源:龙慧珠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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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但我们的维权日并不仅仅只是在这一天!

侵权行为每时每刻都在发生,你是否曾遇到过:

购买的新商品曾被维修过?

购买的食品已过了保质期?

不知情下被剥夺了自主选择权?

……

当你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该怎么办?

 

1汽车销售者向消费者出售维修过的“新车”该怎么办?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

张某诉北京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某从被告北京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

2007年5月13日,张某在将车辆送某某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某某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某,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降价优惠,还赠送了部分装饰。某某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某签字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其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

 

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撤销合同;退车、还款; 加倍赔偿。

 

某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怎么办?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号

孙某某诉南京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某某在被告南京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某某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某某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决:

赔偿十倍赔偿金给原告共计5586元。

 

典型意义

消费者购买到已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处理。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3消费者权益因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受到损害该怎么办?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9号

吴某某诉陕西某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0日,原告吴某某前往被告某某公司缴纳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时获悉,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每月最低标准由25元上调至30元。

原告缴纳了2012年5月10日至8月9日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9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费专用发票载明: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75元及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被告实际上是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节目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捆绑在一起向原告销售,并没有告知原告可以单独选购数字电视基本收视服务的服务项目。

之后,原告通过被告客户服务中心咨询,被告节目升级增加了不同的收费节目,有不同的套餐,其中最低套餐基本收视费每年360元,用户每次最少应缴纳3个月费用。被告在提供此服务时,是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一起收取并提供。虽然被告在二审中提交了其向其他用户单独收取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相关票据,但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在收取该费用时存在客户服务中心说明的套餐之外的例外情形,且并不足以否认某某公司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一起收取的普遍做法。。

被告是经陕西省政府批准,陕西境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和唯一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被告承认其在有线电视传输业务中在陕西省占有支配地位。

 

判决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1.确认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的行为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15元。

 

典型意义

作为特定区域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及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在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优势,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捆绑在一起向消费者收取,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数字电视服务市场。经营者即使存在两项服务分别收费的例外情形,也不足以否认其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

 

来源: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iPro.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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