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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及欠薪须承担清偿责任吗?

来源:龙慧珠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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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具体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是仅以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的,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况,这种法律规定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一般正常情形,股东都是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

二、     法条依据:

1、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概念】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条文,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抽逃注册资金,或公司被撤销、注销、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抽逃注册资金和接受公司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后于公司独立财产的补充责任,而且应在出资范围内。

具体来讲,如果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进行以下行为,才会承担偿还责任:

1、如果投资人出资不到位而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金标准,但是又领取了营业执照,这时候相对债权人因纠纷而起诉公司,出资人是否承担无限责任。对于这种出资瑕疵情况,一般承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公司首先应当以其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不能承担的,由公司股东在未缴纳范围内承担。这实际上股东承担的是资本的充实义务。

2、对于在公司停业或清算时,出资者尚未缴清其认缴的出资或股份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毕而公司被注销。这实际上是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这时应当允许债权人直接向股东追索。

3、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法》第209条仅规定了行政或刑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民事责任也应按照上述的原则追索股东的责任。

4、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不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不予认定。这就是说,在企业未被撤消或者歇业的情况下,可以否定法人格。

5、对于公司还未注销、而股东作为清算主体又不尽清算责任时,应当否定公司的法人格,由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在前述情况下,关于要求法院判处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已经有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关键是股东不尽清算职责时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责任的问题。这方面的争论主要是两种意见,一是无限责任,即全额赔偿企业的全部债务;二是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或者是其不尽清算责任造成的损失范围内赔偿。

6、对于欺诈或利用法人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例如为逃避债务抽逃、转移、隐匿公司财产等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追究股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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