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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邝宪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26 浏览量:0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咨询:张女士和肖先生是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合和三观不合,肖先生还对张女士有家暴行为,故张女士欲与肖先生离婚,双方对房子车子等夫妻共同财产和两个孩子抚养权问题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肖先生对张女士名下10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有异议,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双方均分,不能归张女士一人所有。请问:张女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邝宪平律师: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张女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