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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仅在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处签字,能直接列为被执行人吗?

作者:邝宪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26 浏览量:0

妻子仅在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处签字,能直接列为被执行人吗?

网友咨询:2023年9月,王先生与刘先生因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进入法院执行阶段。2023年10月,因刘先生无力履行11万余元款项,在法院主持下,刘先生与王先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上述欠款。在执行和解协议书上,被执行人处有刘先生的签字,担保人处有刘先生的妻子张女士签字,但张女士签字的执行和解协议中未约定担保条款,且未向法院承诺在刘先生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王先生与刘先生约定的分期履行期内,刘先生仍未按约定履行款项。请问:王先生恢复执行时,能否直接列张女士为被执行人?

邝宪平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和第十八条“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规定,王先生不能以执行和解协议书申请法院直接执行张女士财产。因为张女士签字的执行和解协议中未约定担保条款,且未向法院承诺在刘先生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这种情形下,王先生有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王先生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将刘先生列为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是王先生以执行和解协议书向法院起诉,待法院判决张女士应对王先生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后,再将张女士和刘先生一起列为被执行人。

鉴于刘先生列为被执行人但无偿还能力,张女士有偿还能力但未被列为被执行人,因此王先生选择上述第二种方式,将刘先生和张女士一起列为被执行人,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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