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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钱”和“日子钱”是彩礼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2-21 浏览量:0

“衣服钱”和“日子钱”是彩礼吗?

订立婚约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这时,男方向女方支付的诸如“日子钱”“衣服钱”等费用,能否算在彩礼的范畴之内呢?近日,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原告小黄主张的“日子钱”“衣服钱”该两项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围,判决小张酌情返还小黄彩礼4万元及铂金钻戒一枚。

小黄与小张经媒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小黄送给女方小张彩礼38.8万元、“日子钱”8800元、“衣服钱”2800元、铂金钻戒一枚、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挂坠一个、黄金耳饰一副及彩金饰品一套。后双方发生争议导致感情不和并解除婚约,小张返还彩礼30万元。小黄向小张提出返还剩余彩礼,以及“日子钱”8800元、“衣服钱”2800元、首饰等。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黄诉至法院。

法庭上,小张对上述款项及首饰数量认可,但对首饰的价值不清楚,现仅有铂金钻戒一枚。另查明,案件审理中,小张以退还彩礼为名向小黄一次性转账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黄与小张订立婚约后,虽共同生活半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小张应当依法返还部分彩礼。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对剩余彩礼,小张表示认可,予以认定;对金器首饰,根据当地风俗,应作为彩礼返还。现小张仅认可铂金钻戒在其处,故应将部分金器首饰折抵部分现金价值,同时小张亦已退还2万元,应在判决小张返还时予以考量。因双方已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日子钱”“衣服钱”该两项不应该属于彩礼返还的范围,小黄主张返还没有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小张酌情返还小黄彩礼4万元及铂金钻戒一枚。

一审判决后,原告小黄以“日子钱”和“衣服钱”也是彩礼等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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