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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遇到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如何从容应对?

作者:邝宪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2 浏览量:0

夫妻一方遇到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如何从容应对?

一、案由释义

婚姻无效,是指违背法律所确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纠纷,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以其婚姻关系缺乏法律规定有效要件为由主张婚姻关系无效,由此引发的纠纷。

二、管辖法院

因婚姻无效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注意问题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实践中,涉及无效婚姻的纠纷,无效婚姻不发生婚姻的效力,但婚姻是否无效,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在我国,有权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包括: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重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重婚的,重婚无效。

2.当事人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缔结的婚姻无效。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以“结婚时一方未达婚龄”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请求时该方已达婚龄,其婚姻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上述3种情形,当事人以其他理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民法典》第1051条列举的婚姻无效事由具有封闭性。

四、法律指引

《民法典》

第10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1054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9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10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1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12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13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14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15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第16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17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20条  民法典第1054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21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22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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