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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款,房屋补偿款可以继承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0-20 浏览量:0

农村房屋拆迁款,房屋补偿款可以继承

一、基本案情

A与B系夫妻关系,案外人C(现已死亡)是AB的儿子,D系C的妻子、E系C的女儿。C于2019年5月26日病逝,其死亡后,C名下位于在某县某村的一套房屋院落因高速占地拆迁,C所在的村委会将拆迁款共计416328元(其中包括一次性搬家费7696元、拆迁奖励20000元、宅基地补偿60000元)支付至D的账户。ABE将D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拆迁款。

法院认为,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是按照户分配,即便其中一人死亡,由于该户尚存,相应宅基地应由其他同户人员继续享有,对宅基地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因C与D在同一户口本上,C去世,D作为家庭成员继续享有涉案宅基地。故涉案拆迁款中宅基地补偿款60000元归D个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分配。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建造的房屋可以继承,本案中C建造的房屋已经形式变化为拆迁款,该拆迁款作为遗产的另一形式,可以继承。涉案拆迁款中的一次性搬家费7696元、拆迁奖励20000元系政府对D搬家的奖励,归其个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分配。

扣除宅基地补偿款、一次性搬家费、拆迁奖励后,剩余拆迁费为328632元(416328元-60000元-7696元-20000元)。因涉案房屋为D与C夫妻共同所有,故该拆迁款中的一半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为C的遗产。《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1130条第1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分。”故本案ABDE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为宜。故ABDE各自分得遗产41079元(328632元÷2÷4)。因E同意将其应继承的遗产放在D处,故D应返还A和B应得遗产份额82158元(41079元×2人)。据此,法院作出判决:D支付A和B应得遗产份额82158元。

二、案例分析

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农村房屋拆迁款不能简单的全部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关于地上房屋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权利人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由继承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继承。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一般是指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时,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本案中,C死亡后,其建造的房屋可以继承,因C建造的房屋已形式变化为拆迁款,该拆迁款作为遗产的另一形式,可以继承,但C的房屋拆迁款应扣除宅基地补偿款、一次性搬家费和拆迁奖励后才可以继承。因为宅基地补偿款因C与D在同一户口本上,C去世,D作为家庭成员继续享有宅基地,该款归D个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分配。一次性搬家费和拆迁奖励系政府对D搬家的奖励,归其个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分配。

另外,因拆迁的房屋为C与D夫妻共同所有,该拆迁款中的一半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为C的遗产。

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本案C死亡后未留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C的法定继承人有ABDE四人,每人的继承份额是均等,即各占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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