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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作者:邝宪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6 浏览量:0
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a.《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仅适用于诉讼离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不适用《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b.女方提出离婚的,意味着女方自愿放弃特殊保护,不适用《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c.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主要包括:男女双方在此期间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且急迫的事由(比如,女方有危害男方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女方因违反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而怀孕或分娩的是他人的子女。男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