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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诉讼离婚,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作者:邝宪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6 浏览量:0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破裂,是我国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包括: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第⑤项情形,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兜底性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女方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的,一般也被认定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在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情形下,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夫妻共同生活已经终止,婚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如果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被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表明夫妻双方的感情并未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得到改善,感情破裂已经无法挽救,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撤诉的,即使撤诉后分居满1年,也不属于这一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上述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也就是说,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应当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无论是过错方还是无过错方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只要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都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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