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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前妻文化低,限制孩子探望权不合法

作者:邝宪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6 浏览量:0

据媒体2022年5月2日报道,前妻只有初中文化,受教育程度有限,不能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和成长环境等。为此这名男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妻探视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前妻新组建的家庭。近日,从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这起探望权纠纷案已经判决,法院认为文化水平高低不是衡量一个母亲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更不能以学历去量化对子女的感情,男子的诉求被依法驳回。

(一)裁判要旨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设置苛刻条件限制被告探望子女,既侵害了被告正当探望孩子的权利,也侵害了孩子正常接受母亲关爱的权利,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教育子女不是父或母一方的事情,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原告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被告与孩子的母子交流,促进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心理。文化水平高低不是衡量一个母亲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更不能以学历去量化对子女的感情。

(二)基本案情

重庆市某县的原告与被告经过甜蜜的恋爱期,在2007年12月底登记结婚,两人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次年5月,双方的儿子出生,给这个家带来了许多的欢乐。只是,幸福美满的日子并没有持续多久,两人的婚姻亮起了红灯。2013年7月,在法院调解下,两人选择和平分手,并达成了离婚协议,即两人自愿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每月抚育费200元,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岁。离婚后,被告想念孩子,时不时前去看望。然而,2021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探视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被告新组建的家庭等。

法庭上,原告表示,前妻只有初中文化,受教育程度有限,不能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和成长环境,也未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且个人私生活对孩子造成了不良的道德影响、心理伤害。而他的条件,则能够更好地给小孩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条件。

被告则称,她和儿子的关系很好,也曾给儿子转过抚育费,并当庭举示了大量的转账记录,还有相应的照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设置苛刻条件限制被告探望子女,既侵害了被告正当探望孩子的权利,也侵害了孩子正常接受母亲关爱的权利,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教育子女不是父或母一方的事情,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原告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被告与孩子的母子交流,促进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心理。文化水平高低不是衡量一个母亲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更不能以学历去量化对子女的感情。原告诉称被告个人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但并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为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点评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和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亲或者母亲对于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在保持与子女的往来中能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应包含看望、相处、沟通、交流等内容。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0条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本案中,抚养、教育、保护子女不是父或母一方的事情,需要原、被告双方共同努力。原告作为直接抚养儿子的一方,本应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被告与孩子的母子交流,促进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心理。然而原告以被告文化程度低为由,限制被告探望儿子,构成了探望权的限制,既侵害了被告正当探望孩子的权利,也侵害了孩子正常接受母亲关爱的权利。最终,原告的诉请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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