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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结婚证同居,分手彩礼应适当返还

作者:邝宪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6 浏览量:0

没领结婚证同居,分手彩礼应适当返还

(一)裁判要旨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122005元,双方当事人现已分手,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彩礼应予以返还。原告交付被告的三金为彩礼。见面礼系赠与,不属于彩礼。原告新年期间给予被告父母的款项以及给予被告的生日费为赠与,不属于彩礼。原告主张的喜糖钱,因双方已为婚礼做了前期准备,且喜糖已有分发,不予返还。原告微信转给被告的款项,发生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不属于彩礼。综合考虑原告支出款项金额、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被告为婚礼及双方共同生活亦有一定费用支出、当地农村习俗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万元。

(二)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20年6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开始在被告所有的房屋同居生活至2021年5月。2020年6月,双方与对方家长见面,被告父母给予原告见面礼16800元,原告父母给予被告见面礼36800元,原告的两位姐姐每人给予被告见面礼8000元。2020年10月,双方确定于2021年正月初四举办婚礼,原告给予被告彩礼38000元、三金30000元。2021年新年期间,原告给予被告父母3000元、给予被告生日费5200元。双方同居期间原告向被告累计微信转账17005元。被告因疫情防控原因要求推迟婚礼,原告同意后重新择定2021年5月22日举行婚礼,之后被告以该月份犯冲不适宜为由再次要求延期,致婚礼无法按期举行,最终双方分手。因返还彩礼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122005元。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虑原告支出款项金额、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被告为婚礼及双方共同生活亦有一定费用支出、当地农村习俗等因素,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万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万元。

原告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2022年3月30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点评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彩礼是指男方在与女方达成婚约或迎娶女方时给付女方的财物,彩礼的给付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并以当地习俗为依据。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曾于2020年10月约定于2021年正月初四举办婚礼,原告亦给予被告彩礼3.8万元、三金3万元,上述款项应属于彩礼,现双方因故已经分手,缔结婚姻的目的不可能实现,原告主张返还理由成立。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曾共同生活、彩礼的使用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具体因素,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万元。原告虽主张见面礼属于彩礼,但根据当地习俗见面礼系男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一方首次见对方家长时长辈对一方的赠与,并未涉及双方是否缔结婚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见面礼缺乏法律依据。2021年新年期间原告给予被告父母的款项并不属于彩礼范畴,给予被告的生日费亦系赠与款。双方同居期间原告多次微信转账给被告的款项系双方共同生活支出,而喜糖已予分发,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缺乏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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