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鹏律师

王一鹏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周口

擅长:

交通事故

来源:王一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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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男,26岁,汉族,住西华县城关镇某某街。被告:毛某,男,36岁,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23号。原告李某2011年3月将一辆出租车租赁给被告毛某。双方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对双方的责任及权利做了明确的约定。2011年12月7日,该出租车载杭州拱墅区营运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原告李某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


案情分析:

原告被告对租赁期间的风险做了明确的规定,风险应归被告承担,而被告拒付赔偿,为此原告起诉被告予以赔偿。《合同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审判结果:

2012年5月12日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毛某对原告李某进行赔偿3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承担。


法律依据:

《合同法》及《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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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一鹏
  • 执业律所: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1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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